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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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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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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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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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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