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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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