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 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 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 个人转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原始权益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账簿印花税减免

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
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
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
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
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
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 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 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
税收优惠+-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税收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税收政策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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