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网站无障碍
English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链接:

责任编辑:王简
           访问统计|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