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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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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文件规定已于2017年11月19日全文废止。”

二、根据现行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 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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