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回应关切

时间:2021-1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责任编辑: 金雪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