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留言公开

留言时间:1624491149000 答复时间:2021年06月25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字体: 打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可以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责任编辑: 金雪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