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1号(总第1号)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编辑部
编辑部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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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8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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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刊号

ISSN671-7015
国内统一刊号
CN11-4849/D

 
 
2002年第1号(总第1号)  2002年2月20日出版

 
创 刊 词
国家税务总局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预[200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2]1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计高技[2002]28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8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 告    [2002]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  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2]6号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8号
     

Introduction
Decree No.1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Stamp Duty on Refund of Two Charges (Telephone Initial-installation Charge and Postal and Telecommunication Surcharge) Received by China Telecom Group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ortionment of Management Expenses Incurred by Foreign Bank Headquarters to Its Branches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Business Tax on Gas-pipe Fund (Initial Installation Charges)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of Sharing Revenue Derived from 3% Local Income Tax Paid by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djusting Applicable Tax Rate of Iron Ore Resource to Associated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s
Supplementary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Income Tax Revenue Sharing System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Relevant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Designe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Tax Monitoring Devices on Gas Pumps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Taxation on Some Handling Issues Concern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the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nd the Chinese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on Promulgating the Name List of National Key Leading Farming Industrialization Enterprises(the 2nd Group)
Notice of the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Year 2002 Name List of the Key Software Enterprises under the National Layout
Notic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Tax Refund Issues of Treating Export Product as Self-produced Product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mpos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Income Derived from Sublet of Sea Beach Usufruct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Arrangement concerning Maintenance and Usage of General Survey Database of Town Land Using Tax Sources
Communique 108(2002) of the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Taxation on Whether to Suspend the Tax Administrative Review Process within the Trial Period of Tax Criminal Cases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 concerning the Exemption on Transfer of 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 from Business Tax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Calculation and Levy of Consumption Tax on Beer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Value-added Tax Exemption on Purchases Made within China by Donation Projects of Foreign Government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Business Tax on Loan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Further Promoting Application of Tax Exemption, Credit and Refund concerning Exports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Extending the Time Limit of Application of Incentive Import Value-added Tax Policies Designed for Raw and Intermediate Products of Pesticide
The Implementation Methods of Stipulation for Department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axation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aising Input Tax Credit Rat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e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Value added Tax Policies Designed for Enterprises Engaged in Scrapped Vehicle Recycle Business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Payment by Enterprises Attached to the State Postal Administration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Foreign Bank Branches Paying Stamp Duty on Operating Funds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Zero-rating Cotton Export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and Revenue Sharing with respect to Debt-into-equity Enterprises and Stock Enterprises
Official Respons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Handling of Relevant Income Tax on Interest Receivable by Foreign fund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Printing and Distribution of the“2002 Agricultural Tax Guide”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Amending Tax Withholding Return and Consolidated Filing Return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Levied on Interest Derived from Deposits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Printing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ules for Tax Administration on Tax Exemption, Credit and Refund to Exports by Manufacturer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General Taxpayer Losing Special Value-added Tax Invoice Issued by Anti-tax falsification System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Printing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Business Tax Filing for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Industry”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the Scope of Tax Levy and Collection Concerning the Reform of Income Tax Sharing System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n Further Improving Installation of Tax Monitoring Device on Gas Pumps and Enhangcing Antiexplosion of Gas Pumps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 Enterprise Income Tax Levy or Exemption on Interest Derived through the Trial Implementation of Net Price Transaction of Treasury Bonds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2002年第1号(总第1号)
 

创 刊 词
[2002]0号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新形势的需要,提高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贯彻好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政策规定,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今起正式创刊,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外广大纳税人要求依法直接获取国家税务政策法规的愿望日渐强烈,原有的信息传递方式已难以满足需要,也不利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税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创办《公报》。
    《公报》将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服务纳税人,推进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为宗旨,及时刊登和发布涉及税收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重要税收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重要涉税文件。
    《公报》属国家政报类出版物,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报》上刊登的税务部门规章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公报》筹办期间,得到了有关部门与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编会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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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2002-02-01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二年二月一日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 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条 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 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中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汇总研究,并据此制定税务规章年度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税务规章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 税务规章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
    第八条 税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起草单位应当将税务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起草单位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所征求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矛盾或者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中发现税务规章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的,可以将税务规章送审稿退起草单位修改。
    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审查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税务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令,经必要的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税务规章经局长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纂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自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实施。
    第十六条 编辑出版有关税务规章汇编,由政策法规司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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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
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对2000年和2001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17 922 137 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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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外国银行分行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
    二、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其总行管理费,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三、外国银行分行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四、外国银行分行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之一:
   (一)分行业务收入占总行总收入的比例;
   (二)分行资产占总行总资产的比例;
   (三)分行利润占总行总利润的比例;
   (四)分行员工人数或工资占总行总员工人数或工资的比例;
   (五)上述两种以上比例的综合平均比例;
   (六)经分行申报,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五、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六、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其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以及会计师查账报告的,或者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的管理费水平,核定摊列其总行管理费。一般情况下,当年总行管理费核定额,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一)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起至第三年度结束,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5%;
   (二)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的第四年度开始,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3%。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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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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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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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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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预[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
    对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62家集中纳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由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划分给各地,所以,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
    二、 为便于国库核算和财政结算,对于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国有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62家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填清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称。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确实难以分清“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的,可选择适当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填列,不得省略。
    三、 各级国库部门在进行所得税入库收入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四、 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所得税,凡与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统一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部门核实后更正。
    (二) 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 国库在办理库款划分、报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五、 税务和国库部门要抓紧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所得税征收、划分和报解、入库的核算软件。在软件未修改好前,各地税务、国库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协商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入库事项,并按国库的要求填写制税收缴款书,办理所得税收入入库业务,以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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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 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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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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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2]14号

2002-12-31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农委(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235家企业为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立足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注重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创新,进一步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有效联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发展订单农业,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自觉维护农民利益,不断增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引导基地、加工增值、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带动作用,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对于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附件: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地万达(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
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天申贸易企业(集团)公司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
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康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塞飞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内蒙古呱呱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副食集团公司
辽宁鲁冰花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
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大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苗苗豆乳(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
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九三制粉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银螺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穆棱富邦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桦南白瓜籽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金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
牡丹江绿特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
上海曹安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宝集团公司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民康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荷仙食品集团
无锡朝阳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花神丝绸(集团)公司
浙江黄岩罐头食品厂
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盛水产品加工厂
浙江华发出口茶厂
浙江省义乌农贸城
桐城市鸿润集团公司
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含山县华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州超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
福建长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中蔬菜食品工业总厂
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猕猴桃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宁红集团公司
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昌肉食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山东金海缘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大王农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烟台山村果园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银宝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六合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河南邦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亚卫实业总公司
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湖北天种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
湖北仝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万宝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湖北麻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孝感市南大批发市场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喜阳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盛湘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粒粒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长沙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民昌果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从玉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潮州市华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公司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贵港扬翔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欣商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鱼泉榨菜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友乳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县星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侨凤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茧丝绸有限公司
四川绿科高技术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家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仙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潞西市宏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高原之宝牦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石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临洮县腾胜蔬菜土特产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雪舟三绒集团
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王葡萄酒业(集团)公司
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纺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纵横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善岛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
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
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水产城象山渔贸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棉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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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计高技[2002]2879号

2002-12-3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02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主管税务所(国税)

企业主管税务所(地税)

备注

1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刘积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2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李智

四川省自贡市国税二分局

四川省自贡市地税局

 
3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杨德泉

长沙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4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京

北京市海淀国税3所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地税所

 
5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

唐敏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市海淀试验区地税所

 
6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杨奇逊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三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试验区所

 
7

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花欣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

 
8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丁亮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9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徐少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10

深圳市奥尊电脑有限公司

陈伟

深圳国税蛇口征收分局

深圳蛇口征收分局

 
11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丁健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12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寇纪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13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东

山东潍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山东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14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

邓龙龙

广州市天河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天河地方税务局

 
15

广州市邦讯科技有限公司

丁健

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第四稽核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16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杜宣

深圳市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福田征收分局

 
17

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华

山东省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18

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戴海波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一张江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一张江所

 
19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彭政纲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20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沈天锡

上海市浦东税务三分局杨思所

上海市浦东税务三分局杨思所

 
21

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唐敏

北京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22

南京联创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徐秉良

南京高新国税局

南京高新地税局

 
23

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景新海

济南市开发区国税局

济南市开发区地税局

 
24

南京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闵涛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浦口征收所

 
25

浙江大学快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卜凡孝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26

北京联想软件有限公司

杨元庆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

 
27

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孙德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8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起泰

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9

湖南国讯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吴树民

湖南省税务局涉外分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30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云秋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

 
31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徐航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南山区地税征收分局

 
32

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维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33

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郭为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涉外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涉外所

 
34

湖南湘计信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杨德泉

长沙市国税局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35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张志凯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验区税务所

 
36

深圳市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胡宇舟

深圳市南山国税

深圳市南山地税

 
37

长春吉联商业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孙杰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38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吴善钟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39

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朱开友

成都市金牛区国税局

成都市金牛区地税局

 
4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饶陆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41

深圳市紫金支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

 
42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金河

长春国税高新分局

长春地税高新分局

 
43

广州海格通信有限公司

李承志

广州市国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税局天河征收分局

 
44

山东鲁能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陈进行

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济南市地税局第五征收分局

 
4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陈剑辉

上海市财税局第六分局三所

上海市财税局第六分局三所

 
46

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求伯君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市中心分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47

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鲁峰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地方税务局

 
48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阮大平

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六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税六分局

 
49

泰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黄代放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50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姚威

北京海淀国家税务局三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51

浙江浙大中控技术有限公司

褚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2

中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柳军飞

北京国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北京地税局海淀区实验区所

 
53

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王水荣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4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

池宇峰

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55

长春鸿达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王欣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56

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贺卫东

北京海淀区试验区国税局

北京海淀区试验区地税局

 
57

杭州东信北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施继兴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58

武汉维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丁娴

武汉市国家税务所江汉分局国税五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江汉分局第二税务所

 
59

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

熊融礼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60

西安协同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郝克刚

西安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西安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61

上海金证高科技有限公司

赵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62

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

张祖勋

武汉市国税局东湖分局

武汉市地税局东湖分局

 
63

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赵国玉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国税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地税局

 
64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仁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65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吴信才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国税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66

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王兴山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67

重庆东软金算盘软件有限公司

刘积仁

重庆市江北区国税二所

重庆市江北区地税二所

 
68

黎明网络有限公司

邓一辉

深圳市国税局福田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税局福田征收分局

 
69

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岳华峰

西安国税局高新区分局

西安地税局高新区分局

 
70

吉林伍陆柒捌股份有限公司

姜云红

吉林省吉林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分局

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71

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邹孝健

成都市高新区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直属分局

 
72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天文

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73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严孟宇

福州市台江区国税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税局

 
7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吴飞舟

北京海淀国税局试验区国税所

北京海淀地税局试验区地税所

 
75

上海畅想电脑有限公司

陈刚

上海市卢湾区税务局涉外分局

上海市卢湾区税务局涉外分局

外向型

76

恩益禧—中科院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桥利彦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所

外向型

77

上海育碧电脑软件有限公司

戈翎

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三分局

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三分局

外向型

78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刘军

大连国税高新园区分局

大连地税高新园区分局

外向型

79

福建富士通通信软件有限公司

段建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局

外向型

80

英业达集团(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叶国一

天津市国税涉外分局

天津市地税涉外分局

外向型

81

北京富士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饭高敏弘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

外向型

82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商用软件分公司

刘积仁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外向型

83

北京日立华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李曼俊

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

外向型

84

上海启明软件有限公司

颜景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外向型

85

科广电子(珠海)有限公司

tony   h.c.  chu

珠海市国税局

珠海市地税局

外向型

86

大连海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志民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国税局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地税局

外向型

87

大连博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叶明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

外向型

88

湖南创智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林惠春

长沙市国税局六分局

长沙市地税局六分局

外向型

89

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carl  wang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外向型

90

上海交大欧姆龙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唐长钧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所

外向型

91

上海纳维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laura   olle

上海市黄浦区外税所

上海市黄浦区外税所

外向型

92

虹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邓晖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外向型

93

南昌金鼎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温瑞峰

南昌高新税务局

南昌高新地税局

外向型

94

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

郭玮

上海市浦东税务一分局

上海市浦东税务一分局

外向型

95

四川四凯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崔新桓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外向型

96

杭州富通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陈润吾

杭州市国税局

杭州市地税局

外向型

97

普莱特姆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周松平

北京海淀国税涉外所

北京海淀地税涉外所

外向型

98

南京富士通南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沈健

南京市国税局高新分局

南京市地税局高新分局

外向型

99

大连远东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孔宪京

大连高新园区国税

大连高新园区地税

外向型

100

北京清华北方思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金勤献

北京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三所

北京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试验区所

外向型

101

沈阳恩梯西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牧山武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外向型

102

上海未来软件有限公司

廖萃淇

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外税所

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外税所

外向型

103

深圳市茁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徐国胜

深圳市国税局福田分局

深圳市地税局福田分局

外向型

104

南京润和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恒吉顺二

南京江宁区国家税务局

南京江宁区地方税务局

外向型

105

永泰软件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黄仲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外向型

106

延边锦湖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朴鲁弼

吉林省延边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分局

吉林省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外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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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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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58号

2002-12-30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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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84号

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全国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从1998年开始设计开发软件,1999年进行普查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到2001年完成普查数据检验汇总工作,历时四年,取得了重要成果。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以下简称税源数据库),为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为税收政策调整和税制的改革及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可靠的基础资料。为确保税源数据库的资料质量,充分发挥数据库的作用,落实依法治税、科技加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技化,各地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实、核对税源基础数字,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一)对于土地使用税基本税源指标,要做到税源数据库中所记录的数字与纳税人实际申报土地、纳税人实际拥有的土地相一致。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将全部应纳税土地如数申报,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特别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将最近新占用的土地面积如实申报。在确保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申报的税源基本指标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中的对应指标进行核对,及时对税源数据库中的有关数字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保证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完整、真实性一定要与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相结合,要利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资料,以及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加大清查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户的力度。利用房产、土地密不可分的特点,将纳税人的房产税资料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中的有关数据相互对照,从中发现漏管户。对于清查出来的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税源数据库的管理;对于新纳税人已经纳入地税机关正常管理,但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数据没有录入税源数据库的,要及时录入到税源数据库中。
    (三)要规范税源数据库中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指标,做到税源数据库中所记录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指标与税务登记证上所填写的一致。
    (四)要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审核税源数据库的可靠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详细、准确的有关土地使用情况的信息,包括使用人、占地面积、座落位置、土地用途等。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定期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及时与税源数据库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发展规模的扩大,企业户数和规模也会有所改变,要做到税源数据库能动态地反映最新的税源情况,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就必须建立税源数据库更新制度。根据税源数据库要动态管理和不断维护更新的需要,我们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此申报表只适用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变化或新建的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的需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中增加项目,但不能减少项目。
    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应随时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变化情况,包括纳税人的登记、变更、注销,及其税源变化情况,注意及时让纳税人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将此表传送给县税务机关负责税源数据库维护工作的机构,县税务机关每年要更新本级税源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税源数据库数据于次年3月15日前上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省税务机关应根据下级机关上报的最新税源数据,对本级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上报,省税务机关将更新后的税源数据库数据于5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为了保证税源数据库的安全和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各级税源数据库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人员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同时,注意对新来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随时保存好税源数据库的备份,注意预防和查杀计算机病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的作用
    建立并维护好税源数据库的主要目的是摸清税源,利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做到强化征管,加强税源监控,量化征管指标,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分析各种纳税情况,找出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征管效能,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效能化,全面落实“科技加管理”方针。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税源数据库资料数据的作用,通过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深入的发掘、加工和分析,促进土地使用税税源控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地(市)、县税务机关要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进行分析,还可对土地使用税税源规模、水平、结构等进行分析,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实际收入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对比分析中找差距,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税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主要是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税源分析,对全地区范围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水平、结构等进行系统分析,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不足;可将税源数据作为下达征收计划的参数指导各地区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而不收过头税;同时,将实际收入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出征收薄弱环节和增收潜力,提出整改措施,提高征管工作质量。
    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还可利用税源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服务。在税制改革和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时,可利用税源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对调整方案的实际效果进行模拟、预测、分析和对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维护更新、管理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认真完成好这项工作,要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做到有专人管理,有制度保障,抓好抓实。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变更申报表
原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现单位名称:                  现地址:

    原纳税人识别号       

 

原行业

 

原行业代码

 

现纳税人识别号

 

现行业

 

现行业代码

 

原注册类型代码

 

原注册类型

 

原占地面积

 

现注册类型代码

 

现注册类型

 

现占地面积

 

原土地价值

 

现土地价值

 

土地证号码

 

土地等级

土地用途

原应税面积

现应税面积

单位税额

原应纳税额

现应纳税额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

 

 

 

 

 

 

合计

 

 

 

 

 

    注意:
    1.此申报表只适用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变化或新建企业填写。如上表中有些项目企业没有变化,可不填,但原情况必须填写。新建企业情况填在带“原”的空格,并在表的右上角注明“新建”。
    2.“单位名称”按纳税单位全称填。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按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证书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填写。
    4.“行业”、“行业代码”和“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按后表内容填写。
    5.“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填写。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6.“土地价值”有评估的,按评估价填写,无评估的,按企业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乘以基准地价的积填写。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土地证号码”以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证号码填。
    8.“土地用途”按地上物用途填。
    9.“应税面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保留整数。
    10.“单位税额”按市、地、县核定的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填。单位元/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11.“应纳税额”按应税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乘积填。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注册类型

注册类型代码

国有企业

110

集体企业

120

股份合作企业

130

联营企业

140

有限责任公司

150

股份有限公司

160

私营企业

170

事业单位

710

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

720

个体

400

其他

900

行业 行业代码
农林牧渔业 0100
采掘业 0200
制造业 0300
电煤气水生产供应业 0400
建筑业 0500
地质水利业 0600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 0700
批发零售和餐饮业 0800
金融保险业 0900
房地产业 1000
社会服务业 1100
科教文卫业 1200
其他行业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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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 告

[2002]108号

2002-12-2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确认第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撤销和调整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经审定,确认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个企业的技术中心作为第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2年评价结果,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等11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低于60分,按《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规定,决定撤销上述11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和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已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其分别下属的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调整,这些企业的技术中心不再单独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一、第九批认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二、撤销和调整的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附件一:
第九批认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 永济电机厂 永济电机厂技术中心
6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任公司
7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镇江江奎集团公司 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3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四方机车车辆厂 四方机车车辆厂技术中心
18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1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3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4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附件二:
撤销和调整的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 重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 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0 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 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 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 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 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技术中心
2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1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北大方正集团 北大方正集团技术中心
4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技术中心
7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中地装备集团 中地装备集团技术中心
9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北人集团公司 北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 首钢总公司 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
1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13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京第一机床厂技术中心
1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5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6 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7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技术中心
18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 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技术中心
20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4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6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8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1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4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5 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6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7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8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9 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0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2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3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4 榆次液压件厂 榆次液压件厂技术中心
45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6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7 永济电机厂 永济电机厂技术中心
48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9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0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1 内蒙古伊化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化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2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3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4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6 沈阳鼓风机厂 沈阳鼓风机厂技术中心
57 营口化学纤维厂 营口化学纤维厂技术中心
58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9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0 东北制药总厂 东北制药总厂技术中心
61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62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3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公司
64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5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6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7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8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9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0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1 大连机车车辆厂 大连机车车辆厂技术中心
72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3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4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5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6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7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79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0 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1 长春客车厂 长春客车厂技术中心
82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3 吉林龙鼎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龙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85 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6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7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8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9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90 黑龙江敏感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敏感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1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2 哈尔滨工量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工量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3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4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95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6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7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8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技术中心
99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0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2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3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4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5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06 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7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8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9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0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1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2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3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4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115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6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7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8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19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0 春兰(集团)公司 春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21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2 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 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技术中心
123 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 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4 熊猫电子集团 熊猫电子集团技术中心
125 江苏双良集团公司 江苏双良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26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8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29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0 中国石化集团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1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32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3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4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技术中心
135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公司
136 法尔胜集团公司 法尔胜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37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8 镇江江奎集团公司 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39 万向集团 万向集团技术中心
140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2 巨化集团 巨化集团技术中心
143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4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5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6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7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8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49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0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1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3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4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5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6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7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8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9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0 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1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2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3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4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65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66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7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8 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9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70 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1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2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173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4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5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6 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7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8 山东华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9 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180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1 山东铝业公司 山东铝业公司技术中心
182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3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4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85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7 海尔集团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88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9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90 青岛港务局 青岛港务局技术中心
19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2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93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4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95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6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7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8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9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0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技术中心
201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2 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3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4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5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6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技术中心
207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8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9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0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1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公司
212 四方机车车辆厂 四方机车车辆厂技术中心
213 沙隆达集团公司 沙隆达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14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1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6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7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9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
220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公司
221 活力二八集团公司 活力二八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22 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3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4 中国南方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25 株洲硬质合金厂 株洲硬质合金厂技术中心
226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27 株洲冶炼厂 株洲冶炼厂技术中心
228 长沙卷烟厂 长沙卷烟厂技术中心
229 株洲电力机车厂 株洲电力机车厂技术中心
230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1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2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3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4 汕头东方超声集团 汕头东方超声集团技术中心
235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6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7 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8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9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0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公司
241 广东轻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轻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2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3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4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4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6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7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8 三九企业集团 三九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49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0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252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技术中心
253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4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55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6 柳州华锡集团 柳州华锡集团技术中心
257 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 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58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9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0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61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2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3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64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65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6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67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8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9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技术中心
270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71 中国四联仪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2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3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74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75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6 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云南磷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77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78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79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80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81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2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3 贵州铝厂 贵州铝厂技术中心
284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公司
285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86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87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8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9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0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291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2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3 兰州电机责任有限公司 兰州电机责任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4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5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6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7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技术中心
298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99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0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1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2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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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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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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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6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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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  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暂行办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  增值税的暂行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六、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
    七、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
    八、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不得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依照《中华人一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际组织名单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附件1

国际组织名单

一、 联合国有关组织

    1.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
    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3.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
    4. 联合国人口基金 (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unfpa)
    5.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unicef)
    6.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
    7.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e)
    8. 世界粮食计划署 (world food programme-wfp)
    9.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escap)
    10.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copuos)

二、 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

    11. 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1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
    1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
    14. 世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1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16. 国际开发协会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17.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intern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world bank)
    18. 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1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20. 万国邮政联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21. 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
    22. 世界气象组织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23.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2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25.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
    26.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27. 国际原子能机构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28.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三、 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
    29.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ifrcs)
    30.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
    31. 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eu)
    32.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33. 亚洲开发银行 (asia development bank-adb)
    34. 日本国际协力团 (japan,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jica)
    35. 韩国国际协力团 (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koica)
    36. 国际计生联组织 (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ippf)
    37.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 (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rllite organization-inmarsat)
    38. 阿拉伯国家联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las)

附件二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项目名称:                             中方项目单位及联系电话:
援助方:                                  货物采购人及联系电话: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单 价

总 额 供货方名称 供货方地址

供货方

联系电话


供货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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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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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一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致,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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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2]6号

海关总署:
    为保证农药成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2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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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2002-02-01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条 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条 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六条 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中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汇总研究,并据此制定税务规章年度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税务规章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 税务规章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
    第八条 税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起草单位应当将税务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起草单位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所征求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矛盾或者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中发现税务规章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的,可以将税务规章送审稿退起草单位修改。
    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审查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税务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令,经必要的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税务规章经局长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纂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自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实施。
    第十六条 编辑出版有关税务规章汇编,由政策法规司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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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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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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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70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山西省邮政局 207.00  
内蒙古区邮政局   -10,853.50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8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33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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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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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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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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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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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5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我国的农业税收工作,面对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为部署做好各项工作,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拟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你们部署安排2002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你们将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要点,于2002年1月底前上报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2年是农业税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党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推进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农业税收政策,改革和完善农业税收税制;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信息化建设,搞好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公平合理农业税收税制和法治、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与运行机制,改进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队伍的作风建设,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一、 编制农业税收计划,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各地要在认真分析2001年农业各税收入完成情况和2002年农业税收税源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和各项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编制和下达2002年农业各税收入计划,力求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一)农(牧)业税收入计划。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方针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公平税负的要求,认真做好新的农业税任务的测算工作,提出测算和分配的方案意见,为制定改革方案和农业税任务的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及时掌握新的农业税任务分配落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2002年以前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和2002年不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贯彻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不得擅自增加任务和随意调整税负。各地要依据当地粮食收购价格的变化和农业税计税价格政策,制定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体现农业税“合理负担”的政策。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认真分析大宗应税农业特产品市场、价格走势,编制和下达2002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坚决纠正不问有无税源或税源多少,按“人头”和“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三)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2002年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计划以及通过对2002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查预期,编制好2002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通过全面加强征管,促进两税收入的增长。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收入计划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搞好乡村干部的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和农业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
    二、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做好改革中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扩大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2002年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业税的政策调整和征收管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以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献计献策,搞好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政策的制定,解决好方案中农业税收税制与征管的重大问题。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认真搞好新的农业税任务方案测算和分配;组织开展农业税收重新登记造册工作;针对税费改革前税费混收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农业税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建立健全征管制度,规范征管行为,建立法治、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干部队伍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农业税收征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了解掌握改革试点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和指导改革中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总局拟在二季度适当时候召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工作座谈会议。
    三、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 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情况,组织进行修订《农业税条例》和修改《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调研和草拟工作。
   (三)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要求,在    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总局拟制定下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操作规程,统一全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四、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和依法治税的需要,推动农业税收信息化工作
    实行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依法治税的需要,改变农业税收征管手段落后面貌,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改革农业税收征管体制,转变征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措施。为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总局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已将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拟在适当时候制定下发全国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方案。各地要认真总结农业税收信息化工作经验,研究做好推进农业税收信息化的有关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把农业税收信息化作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筹划。要通过农业税收信息化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各种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农业税收电子册籍和电子档案,使税源登记管理、税额计算、纳税通知书填开、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票证领发和缴销、农业税收决算报表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全部由人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过渡,切实解决基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少,纳税人众多,征管手段落后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重新登记造册和规范征管程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规定的有效落实
   (一)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收税。对一些地方在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提前征收、平摊税款、加码征收、税费混征,收税不开票或收税打“白条”,随意扒粮、抬物、牵牲口,非法动用专政工具致人死伤的恶性案件以及群众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等屡屡发生的问题,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主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建立健全农业税收执法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规定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二)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兑现落实工作。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经济形势和农民负担状况以及农业受灾情况,作出了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让农民休养生息的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农业税减免款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各地要组织开展对2001年农业税减免款落实情况的重点检查。总局拟于2002年一季度对各地自查情况组织一次抽查。
    六、强化农业税收征管基础,积极改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继续加大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2002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收政策及将要颁布出台的农业税收征管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各项征管规定,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支持改革、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为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保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继续抓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建立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的建档工作。尤其对影响农民负担水平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要素要调查核实清楚,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要加强农业税收基础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将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我国加入wto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业税收工作面临许多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农业税收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税收工作。2002年农业税收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要具体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来进行,重点是:1. 农业税和与农业相关税制的改革问题。2. 从事农业种植业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之间负担不平衡的问题。3. 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和农业特产税征税环节问题。4. 农业税负担总额控制问题。5. 如何调整和理顺农税征管体制问题。6. 如何调整农业税收政策以应对加入wto问题。
   (四)要继续做好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工作。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本着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认真做好涉及农业税收的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要登记在案,深入调查,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且多次上访而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重要问题,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大直接查处的力度,并限期整改,保证给农民群众以公正的答复和满意的交代。
    七、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强化素质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农税干部队伍
    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认真查找农税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将广大农税干部的思想统一到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的精神上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要教育广大农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
    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税干部自觉学习农业税收征管法规、制度,全面掌握和理解与自身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真正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征税行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与征管业务的变化,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政策业务素质,保证和促进各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形势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确保农税征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要研究和解决好当前在农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切实改善基层工作环境和条件,调动和发挥广大农税干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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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报告表)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的填报质量,减轻填报工作量,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简化了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并相应修改了两个表的填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各储蓄机构接此通知后,应着手将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从2002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电子报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三、各商业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认真做好本系统内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修改和调试工作,增加计算机系统的统计和打印功能,保证自2002年5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印制新的扣缴报告表,并于2002年2月1日前发给扣缴义务人。

    五、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各商业银行一道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于2002年适当时间,对各地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填 表 说 明

    除下列条款外,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的有关要求填写。本说明与前述两个文件有矛盾的,以本说明为准: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表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即按法定税率(20%)和不同的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本表。

    四、本表项目涉及外币折合人民币的,应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五、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写本期实际结付的利息额。

    六、其他专项储蓄:是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免税的专项基金存款。

    七、表格中活期存款包括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

附件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表,扣缴义务人应将当月所扣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电 话
储蓄存款结构 本期结付利息额 税 率 % 扣缴所得税额(笔数) 扣缴税款人 次 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活期类                  
定期类                  
其中:一年期整存整取类                  
合 计                  
教育储蓄                  
其他专项储蓄                
备 注  
扣缴义务人声明 我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
省 (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资料所属时间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储蓄存款结构 本期结付利息额 扣缴所得税额 扣缴税款人次 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活期类                
定期类                
其中:一年期整存整取类                
合 计                
教育储蓄                
其他专项储蓄              
备 注  
说明:本期结付利息额、扣缴所得税额和扣缴税款人次应汇总填写本期累计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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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报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的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各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第3栏)和单证齐全部分(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为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计数相等。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的人民币销售额;
    7.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8.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9.第9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相等;
    10.第10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2栏合计数相等;
    11.第11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2.第12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第9栏+第10栏>第8栏”时本栏等于“第9栏+第10栏-第8栏”,否则按0填报; 
    13.第13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6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退税率的合计数相等; 
    14.第14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第15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第11栏合计数相等;
    16.第16栏“免抵退税额”按“第13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17.第17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大于0时本栏等于“第14栏+第15栏-第13栏”,否则按0填报;
    18.第18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19.第19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18栏-11c)计算填报;
    20.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16栏>第19栏时,第20栏=第19栏,否则第20栏=16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当期应退税额按0填报;
    21.第21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16栏“免抵退税额”与第20栏“当期应退税额”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2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本表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生产企业应按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单证齐全后销号;对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可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本表一并申报,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2.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备注栏内填注括号内填注zb标志。退税部门人工审单时应审核规定的特殊退税凭证;计算机审核时做特殊处理;
    3.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4.第1栏“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5.第3栏“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栏可不填;
    6.第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7.第5栏“代理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报;
    8.第6栏“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号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相同;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
    11.第9栏“计量单位”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计量单位;
    12.第10栏“出口数量”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数量;
    13.第11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规定扣除运保佣费;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附有关情况说明;
    14.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15.第13栏“征税税率”为出口商品法定征税税率;
    16.第14栏“退税税率”为出口商品代码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17.第15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3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8.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4栏计算填报;
    19.第17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则将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入此栏,据此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0.第18栏“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币别”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的币别;
    3.第4栏“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或合同)的进口总值;
    4.第5栏“计划出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为(或合同)的出口总值;
    5.第6栏“计划分配率”=第4栏÷第5栏×100%;
    6.第7栏“手册有效期”根据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手册的有效期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填表说明

    1.第2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为《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2第3栏“进口货物报关单号”为12位编码,按进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9位编码+1+两位项号(01、02、……)填报;
    3.第4栏“进口商品代码”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商品代码;
    4.第5栏“进口商品名称”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口货物名称;
    5.第6栏“计量单位”为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
    6.第7栏“数量”为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数量,当实际进口数量与报关单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数量为准(应附有关说明材料或证明);
    7.第11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第9栏“到岸价格(¥)+第10栏“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附件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项目 栏次 当期 本年累计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a) (b)   (c)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1     ——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2=3+4     ——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客 3     ——
   单证齐全销售客 4     ——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5   —— ——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客 6=4+5     ——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7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8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9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1(如8>9+10 则为8-9-10,否则为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2(如9+10>8 则为9+10-8否则为0)   —— ——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13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4 ——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5   ——
免抵退税额 16(如13>14+15 则为13-14-15,否则为0)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7(如14+15>13 则为14+15-13 否则为0)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18   —— ——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19=18-11c   —— ——
当期应退税额 20(如16>19 则为19,否则为16)     ——
当期免抵税额 21=16-20     ——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复核人: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后返给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退税部门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财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附件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年月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销售额 征税税率 退税税率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单证不齐标志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0 11 12 13 14 15=12×(13-14) 16=12×14 17 18 19
                                     
                                     
                                     
                                     
                                     
                                     
                                     
                                     
                                     
                                     
                                     
                                     
合计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章)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币别 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分配率 手册有效期 备注
6=4/5*100%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人: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号 进口商品代码 进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备注
到岸价格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合 计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附件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手册有效期 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 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 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 未出口产品金额 实际分配率(%) 备注
剩余边角余料 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 其它 合计 剩余残次成品 结转至其它手册产品 其它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6+7+8 10 11 12 13=10+11+12 14=(4-9)÷(5+13) 15
                             
                             
                             
                             
合计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第4栏“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指手册使用期间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的人民币到岸价,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
    2.第5栏“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指手册使用期间已报关离境,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该手册的复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3.第6栏“剩余边角余料”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边角余料折人民币金额。 
    4.第7栏“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他手册的进口料件金额。 
    5.第8栏“其他”指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情况时,其料件进口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当期的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再参与本栏的计算。 
    6.第10栏“剩余残次成品”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折人民币金额。 
    7.第11栏“结转至其他手册产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产品销售额。 
    8.第12栏“其他”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是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9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附件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复出口商品代码 复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销售离岸价(¥) 分配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税率 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出口企业 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人: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附件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

      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        号户企业(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   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收悉。经审核,批准该企业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额     元,其中应免抵税额     元,应退税额     元。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    张。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

    年  月  日

附件八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款统计月报表
 
编报单位(章):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序号 合计 内资生产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备注
本月 累计 合计 有进出口经营权 无进出口经营权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申报企业户数 1                      
免抵退货出口额(万美元) 2                      
免抵退货物出口额(万元) 3                      
企业申报免抵退税额 上年结转 免抵退税额 4=5+6                      
其中:免底税额 5                      
退税额 6                      
本年发生 免抵退税额 7=8+9                      
其中:免底税额 8                      
免抵退税额 9                      
已审核暂定不予办理 上年结转 免抵退税额 10=11+12                      
其中:免底税额 11                      
退税额 12                      
本年发生 免抵退税额 13=14+15                      
其中:免底税额 14                      
免抵退税额 15                      
已审批免抵退税额 上年结转 免抵退税额 16=17+18                      
其中:免底税额 17                      
退税额 18                      
本年发生 免抵退税额 19=20+21                      
其中:免底税额   
免抵退税额 26                      
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填表说明:本表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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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抄报税证明单

no.        

销货单位 单位名称(全称)  
税务登记号  
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单价 数量 货款 税额
           
           
           
           
           
           
           
销货单位签章 申请开具理由: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 审批意见: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购货单位 单位名称(全称)  
税务登记号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份,第一联,销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销货单位;第三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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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第四章 营业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第十五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二)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三)《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 营 业 额 本 期
应税全部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全部收入 免税减除项目额 免税营业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1 2 3 4=2-3 5 6 7=5-6 8 9=4×8 10=7×8 11 12=9-11
一般贷款                      
外汇转贷                      
融资租贷                      
买卖股票                      
买卖债券                      
买卖外汇                      
买卖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                      
金融业务                      
保险业务                      
储金业务                      
其他                      
以上合计                      
代扣代缴税款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投资收益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签 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附表1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2

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贷出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贷入月利率 本期转贷利息支出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3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4

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合同起讫日期 本期计息起讫日期 货币 名称 折合率 租金收入 出租货物实际成本核算 本期利息收入     ——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5

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股票代码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折人民币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 —— —— —— ?nbsp;   

附表6

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债券代码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折人民币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7

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货币名称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8

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金融商品代码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折人民币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9

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月份 委托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买卖 咨询业务 结算业务 其他业务 小计
本单位部分 上缴部分 其他代理 纯劳务费 邮电费 工本费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10

保费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保险种类 货币名称 折合率 应税收入 折人民币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 折人民币免税收入
一、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4.飞机保险及飞机责任保险            
5.船舶保险            
6.货物运输保险            
7.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及其责任保险            
8.机器损失保险            
9.航天保险            
10.核电站保险            
11.能源保险            
12.其他财产保险            
二、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其他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险            
四、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人寿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普通人寿保险            
3.健康保险            
4.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5.其他人寿保险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11

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保险种类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期初储金余额 期末储金余额 月利率 应税收入 折人民币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 折人民币免税收入
一、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4.飞机保险及飞机责任保险                  
5.船舶保险                  
6.货物运输保险                  
7.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及其责任保险                  
8.机器损失保险                  
9.航天保险                  
10.核电站保险                  
11.能源保险                  
12.其他财产保险                  
二、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其他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险                  
四、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人寿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普通人寿保险                  
3.健康保险                  
4.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5.其他人寿保险                  
合计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企业填报。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3.“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5.“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6.第2栏“应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全部应税营业收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填写该应税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应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应填写包括出租货物价款(相当于贷款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收入。7.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部分。例如,纳税人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又如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支出的购置货物的价款等等。对于外汇转贷业务,只有贷出部分的本金的利息支出才允许减除,贷入但未贷出部分的本金所支出的利息不允许减除。8.第4栏“应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营业额。即应税全部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如果减去的结果为负值,本栏按0填写。9.第5栏“免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免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10.第6栏“免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免税全部收入中减除的部分。11.第7栏“免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营业额,即免税全部收入减去免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12.第8栏“税率”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国税和地税)填写相应的税率。如地税应填5%;国税原则上应填1%(2002年)。但如有税法规定减税的,如政策性银行,税率减按5%执行,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0%。13.本表中的“保险业务”均不含储金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附表1》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2》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外汇转贷业务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5.“折合率”是指此笔贷款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贷款本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期期初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7.“贷出月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贷给客户的本期期初的月利率。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0.“贷入月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从国外贷入的本期期初的月利率。11.“本期转贷利息支出”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支出。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转贷利息支出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2.“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3.“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14.“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15.“合计”填写合计值。16.“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只在“合计”栏填写。17.“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3》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只在“合计”栏填写。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4》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租金收入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应填入本表。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编号。3.“合同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4.“本期计息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本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5.“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货币名称,如人民币、美元、日元等。6.“折合率”填写此笔业务的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7.“租金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此笔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与以人民币收取的其他收入的合计值。8.“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设备的购进价和其他各项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总成本,“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总成本与以人民币支付的其他成本的合计值。9.“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本期的利息收入情况。计算方法为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余额,根据合同的起讫日期、本期时间按照直线法折算。10.“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5》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股票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股票不在本表填列。2.“股票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真实的股票名称、股票代码和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改变,以备检查。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股票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股票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股票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股票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股票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7.“价差”填写此种股票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股票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10.“价差余额”为“折人民币价差”合计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股票”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6》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债券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债券不在本表填列。2.“债券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真实的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和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改变,以备检查。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债券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债券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债券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债券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债券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7.“价差”填写此种债券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债券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10.“价差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债券”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7》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外汇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外汇不在本表填列。2.“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外汇的种类,如美元、日元等等。3.“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外汇的总卖出价,即该货币名称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4.“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外汇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外汇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外汇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5.“价差”填写此种外汇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6.“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外汇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7.“价差余额”为“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外汇” 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8》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除股票、债券、外汇以外的其他金融商品价差的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其他金融商品不在本表填列。2.“金融商品代码”填写各类金融商品的代码。3.“货币名称”填写购买该种金融商品的货币名称。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金融商品的总卖出价,即该种金融商品的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金融商品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金融商品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此种金融商品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7.“价差”填写此种其他金融商品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10.“价差余额”填写“折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其他金融商品”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9》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都应按月汇总填入本表。2.“月份”按照公历填写当月的月份。3.“委托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委托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4.“代理发行”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发行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5.“代理买卖”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不允许扣除事后返还部分。其中“本单位部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本单位所收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不包括“上缴部分”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上缴部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收入转给其他单位的汇总数。“代理买卖”业务的应税收入为“本单位部分”和“上缴部分”的合计值。6.“其他代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其他代理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7.“咨询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咨询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8.“结算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的汇总数。其中“纯劳务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纯劳务手续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邮电费和工本费;“邮电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邮电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纯劳务手续费和工本费;“工本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工本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纯劳务手续费和邮电费。“结算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纯劳务费”、“邮电费”和“工本费”的合计值。9.“其他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其他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10.“小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所有业务的汇总数。11.“合计”填写各个项目本期的合计数。
《附表10》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都应填入本表。不同的货币名称类的保险业务根据分账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本表所列各类险种的保费收入均不含储金类业务的保费收入。2.“货币名称”填写货币名称。3.“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4.“应税收入”填写此种保险业务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5.“折人民币应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6.“免税收入”填写此种保险业务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7.“折人民币免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11》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都应填入本表。不同的货币名称类的储金业务根据分账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2.“保险种类”按险种填写,具体险种由各省税务机关制定。3.“货币名称”填写货币名称。4.“折合率”填写此种外汇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5.“期初储金余额”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期初储金余额。6.“期末储金余额”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期末储金余额。7.“月利率”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月利率。8.“应税收入”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9.“折人民币应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保费收入。10.“免税收入”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11.“折人民币免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免税保费12.“合计”填写合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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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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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严禁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三、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进、销、存账簿齐全。加油站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
    四、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计量检定时,发现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对加油机进行调整外,税控装置厂家也要对税控装置的误差进行调整,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造,可由税控改造的单位在实施税控改造的同时,进行防爆改造;也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施。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的防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整改并承担责任。
   (二)税控装置防爆改造费用由税控装置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的,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防爆改造抽查的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收费标准应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计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级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
   (四)有严重偷税行为的。
    八、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价格,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和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九、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安装单位参与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税控功能合格证”。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要组成省级税务、质检、经贸部门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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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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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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