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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兰
2008年02月03日
 
  荷兰税收制度简介[1]
   
  目  录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障缴款
  三、公司所得税
  四、其他直接税
  五、增值税
  六、其他间接税
  七、国际税收
   
      荷兰税制结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这些税种和其他直接税、间接税共同组成荷兰的税制结构体系。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自然人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的所得来源是不同的。在荷兰个人所得税分三种,各自有其相应的税率。
  (一)         纳税主体
  居住在荷兰的居民纳税人和不居住在荷兰但从荷兰获得个人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荷兰境内的所得纳税。
  如果选择成为居民纳税人,那么关于居民的其他制度也予以适用。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对个体征收。但允许财务合伙人单独就分配到的个人所得部分填报纳税申报表。配偶和登记的合伙人都属于财务合伙人。除此之外,为税收目的,符合条件的同居者也可视为合伙人。
  来自个人拥有的住所和实质性利益的所得及个人税收减免均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组成部分。
  (二)         税率和税基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自然人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且可以减免一定的数额。
  1. 个人所得税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包括从工作、家庭和其他活动(不包括工资、自由职业的收入和实质性利益)获得的个人所得。适用从33.65%至52%的累进税率(包括社会保障缴款,见下面),共分为四档。
  第一档:对于17319欧元以下的所得适用33.6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此税率是由2.5%的个人所得税和31.15%的社会保障缴款组成的。
  第二档:对于17319-31122欧元之间的所得适用41.4%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此税率是由10.25%的个人所得税和31.15%的社会保障缴款组成的。
  第三档:对于31122-53064欧元之间的所得适用42%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此税率中不含社会保障缴款。
  第四档:对于超过53064欧元的所得适用52%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此税率中不含社会保障缴款。
  如果纳税人的年龄在65岁以上,则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第一档和第二档的税率是15.7%和23.5%。
  第二种:来自于实质性利益的所得归属到这一类当中。此类纳税人是指被推定为在公共的(NV)或者私人的(BV)有限公司保持至少有5%的股份(可能和合伙人或配偶一起)。所谓实质性利益是指扣除费用之后获得的股息和转让收益(如出售股票、利润分享证书和债权等)。
  在2007年,对于25万欧元以下的所得适用22%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收入超过25万欧元的所得适用25%的正常税率。如果纳税人是通过利润分享证书或其他分享方式从公司获得实质性利益的,则适用此类个人所得税税率;如果纳税人是通过为公司提供资金的方式获得实质性利益的,则适用第一类个人所得税税率。这里涉及到一个暂时的规定:22%这一档额外的税率仅仅是在2007财政年度使用。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有在其从荷兰的居民公司获得实质性利益时才需缴纳所得税。对于荷兰的非居民公司而言,如果该公司在近10年里至少有5年位于荷兰,则也将该公司视同荷兰的居民公司。
  第三种:来自于存款和投资的所得归属到这一类当中。其适用税率为30%,税基被推定为全部资产净值的4%的固定收益,且不考虑实际利润率(例如利率、股息、资本收益和亏损等等)。全部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的价值扣除债务以后的余额;其中资产和债务可能是指存款、股票、租赁的财产、不可扣除的年金保险费、不与纳税人自身有关的养老保险、消费贷款等;债务可能是基于当年的平均余额来计算的。参考日期是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这类税收是对超过20014欧元的价值部分征收的。
  不需要计入应税资产的有:
      (1)在第一种或第二种纳税种类中用于获取收益的资产(例如用于个体经营的资产,有实质性收益的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房屋份额等等);
  (2)个人使用的物品,如家庭财产、客车或大篷车;
  (3)不作为投资的科学和艺术品;
  (4)未达到最多每人53421欧元的道德投资。
  纳税人不可在第三类中扣除所有的债务。例如,纳税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利息在第一类中可扣除)和税款不可扣除。其他债务的2800欧元部分是不能从资产中扣除的。即使债务的数额大大超过了资产,第三类的收入可能仍为正数。
  对第三类所得,纳税人可享受20014欧元的免税限额(免税资本)。自2007年10月31日起,监管18岁以下青少年的纳税人免税限额每人可提高2674欧元。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人,根据其收入和财产状况,可以将免税限额提高到26494欧元。如果在2007年全年中纳税人有合伙人,经双方共同提出要求,为了纳税人和合伙人的利益,可共同使用5600欧元的债务限额。纳税人和合伙人可以分配这部分限额,且各自可使用数额不能超过所分配到的限额。如果没有提出要求,每个合伙人的限额为5600欧元。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在荷兰的存款和投资所得纳税。应税利润是在荷兰的资产扣除有关的债务后的部分。在荷兰的资产指:在荷兰的不动产(包括与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对管理机构在荷兰的公司利润的分享权,不包括从控股或雇佣中获得的利润。
  2. 营业利润
  来自工作、住所的个人应税所得按照第一种类型计算缴纳税额。营业利润也属于第一类所得。以合法的个人商业经营或合伙等形式从事经营的,按个人所得税规定纳税。原则上,此类利润和公司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大致相同。当然两者还有些区别。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括大量满足工作时间标准的企业家(如自主经营者)的个人减免、财政养老储备金、中小企业的免税利润(MKB)。工作时间标准是指企业家在一年中用于经营商业的时间达到其可工作时间的一半,并且不少于1225个小时。此外,损失冲减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三年内追溯。
  3. 中小企业的免税利润
  中小企业的免税利润规定,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个制度仅适用于符合工作时间标准的企业家。企业家的应税利润可以扣减这部分。免税额是10%的应税利润扣除企业家津贴后的余额。
  4. 个人减免
  个人减免主要包括影响纳税人个人和家庭的财政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费用。例如,生活费用(子女和同伴的生活费)、学习费用和额外费用(如医疗费用)。个人减免可以从工作和家庭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不足扣除,可以继续从实质性利润、存款和投资的利润中扣除。任何未能扣除完全的部分可以结转到后续年度。
  5. 退税
  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款可以扣除一定数额的退税。普通的退税适用于所有居民纳税人。退税包括税款返还和社会保障费退还两部分。除了这种退税,其他还有各种根据纳税人的所得和个人情况而定的辅助退税。另外,对于工作人员、有子女的父母、单身家长和收入较少的老人的退税,其目的主要是公平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所得税申报表会在缴纳税收后的第二年4月1日由税务局统一归档。税务局如果没有及时收到所得税申报表,会发出提醒通知并可能处以罚款。所以纳税人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在4月1日前提交申请的纳税人会在当年7月1日前得到税务局的通知。
  对于公司而言,必须在4月1日前将雇员工薪发放给员工,以便他们按时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交给税务局。
  企业家只能通过电子形式,交送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   社会保障缴款
  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荷兰也征收社会保障缴款,并且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金(AOW),一般性生存保障津贴(ANW), 意外医疗费用(AWBZ)和儿童福利(AWK)。社会保障缴款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缴纳,具体缴纳比率为31.15%。(详见个人所得税四档累进税率)同时,如果纳税人的年龄达到65岁及以上,则不需要再缴纳17.9%的养老金(AOW)这一类社会保障缴款,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支付一般性生存保障津贴(ANW)和意外医疗费用(AWBZ)。为了促进职业培训和研究,雇主可以为各类雇员申请减税,从而缴纳较少的工薪税(见下文)和社会保障缴款。
  在荷兰,从事工作并享受社会保障的个人,必须缴纳社会保障缴款,但暂时借调的人员不受此限制。但社会保障费退还仅适用于享受荷兰社会保障的雇员。

  三、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针对公司获得的利润而征收的税收,如公共有限公司(NV)和私人有限公司(BV)。
  (一)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
  其纳税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指在荷兰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居民纳税人指不在荷兰登记注册但有收入来源于荷兰的公司。“公司”包括各种股份制公司、合伙公司等。在荷兰,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主要是公营企业和私人有限公司。基金和协会如果从事经济活动,则也有可能成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为荷兰的居民公司,要考虑以下因素: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总部所在地、董事会通常开会所在地等。根据公司税法案,凡是根据荷兰法律成立的公司都被认为是在荷兰成立的公司。
  (二)公司所得税税率和税基
  1. 税率
  公司所得税是对抵扣了以往年度亏损后的利润进行的征税。荷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未超过25000欧元的利润部分适用20%的税率,达到25000-6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23.5%的税率,超过60000欧元的部分适用25.5%的税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分红不可以从其应税利润中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通过专利使用权获得的利润需要增加10%的征税率。
  2. 基于合理的实际交易原则对利润的确定
  此利润确定必须根据合理的实际交易原则和统一记账原则。合理的实际交易,例如,不明确的损失可以考虑在内,不明确的利润可以忽视。统一的记账原则应该对此予以支持。只有在根据实际交易原则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
  3.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按年折旧。原则上,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折旧方法,但必须和实际交易相一致。一般地,线形评估法是常用的方法。此法在固定资产随使用年限稳步折旧的状况下使用。
  4. 存货计价
  存货如何定价取决于其获得的利润。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成本法;
  第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第三,基本存货计价法。
  成本法可根据实际交易成本计价,除非市价比成本低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更低的价格会被采纳。根据这种计价方法,没有实现的利润是可以忽略的,而可能有的损失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存货计价可以用先进先出(FIFO)和后进先出(LIFO)两种方法。先进先出法认为先购入的存货先售出,后进先出法认为后购入的存货后先售出。
  在某些情况下,判例法允许使用基本存货计价法。基本存货是公司持续进行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存货。
  5. 何时扣除费用
      原则上,当确定利润时,所有经营费用均可以扣除。但有些经营费用的扣除受到限制。有时只有部分贷款利息可以从利润中扣除。这种情况发生在公司有过多与权益有关的债务时。
  6. 准备金
  公司可以从其利润中提取准备金。准备金种类有:费用平衡准备金和重置准备金。
  费用平衡准备金使再生资本在一段时间内不均匀分布。当年提取的准备金是为某年可能发生的经营费用准备的。例如大型维修费用或环境破坏费用。
  当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失、破坏或出售,使得变现的金额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可提取重置准备金。一般地,重置准备金在其提取后的第三年(不包括当年)到期。
  7. 损失弥补
  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可从前1年的应税所得中弥补(向后)或从以后9年的应税所得中弥补(向前)。如一家企业部分或全部中止经营业务,并且至少有70%的股份由原来的持有人继续拥有,则没有弥补的亏损可以从今后的利润中弥补。
  (三)财务统一体——以税收为目的的联合
  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母公司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组成财务统一体。以公司所得税为目的的财务统一意味着子公司被母公司兼并。财务统一体的优越性主要在于:一个公司的损失可以用另一个公司的利润冲减,而且固定资产可以从账面价值上由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
  这种以税收为目的的财务联合,只会发生在一家母公司与其独资的子公司(一般实际拥有95%的股份),而且这些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在荷兰设立。另一个条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有着同样的财务年度,而且缴纳同样的税种。财务统一的申请必须以所有所涉及的公司的名义提交给税务审查员,且必须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大量的有关联合的技术性因素。财务统一可以根据申请停止。如果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财务统一就自动停止。
  (四)企业兼并
  企业有三种兼并方式:股权兼并、法律兼并和企业兼并。在股权兼并中,一个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转移到另一个公司。因为适用参股免税,这一般不会对公司所得税产生影响。在法律兼并中,一个或更多法律实体的资本被转移到另一个法律实体,发生转移的法律实体则不再存在。在经营兼并中,一家企业接管另一家企业的业务(或者该企业业务的一个独立部分)。在一定的条件下,转让所得到的利润可免税。
  (五)参股免税
  公司税法规定有参股免税。参股免税既适用于国内股份又适用于国外股份。这种免税是荷兰公司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给应纳公司税的母公司时,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双重征税。
  这一措施的主要特点在于:所有来自持有股份的收益均免税。原则上,收益包括利润和损失。利润包括股息和隐形分配利润。免税同时也包括销售持有股份所获得的利润。但是,亏损是不能扣除的。如果参与股份的价值由于遭受亏损而减少,原则上母公司将其在会计账面上所作的减计也是不能扣除的。与持有股份相关的费用不能扣除。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清算损失才可以扣除。
  适用参股免税的条件:
  参股免税适用于国内外持有股份。原则上,股权持有的认定条件是:纳税人持有一家公司至少5%的名义实缴资本,且该公司的资本部分或全部划分为股份;
  如果纳税人或子公司在共同基金中拥有至少5%的股权凭证(大型投资或融资),也可以认定为股份持有(有效税负至少为10%);
  如果纳税人或子公司是财务投资机构,则不适用这种免税;
  如果纳税人持有少于5%的股权凭证,则不适用这种免税。但是,如果持有股份的这种情况超过一年,则可以适用三年免税的政策。
  (六)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公共有限公司(NV)和私人有限公司(BV)被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申报纳税。这些只可以用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申报表要附带与计算应税利润有关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税务稽查员所要求的资料。
  如果纳税申报表没有完整地填报,税务稽查员会进行税额估算。最终审核的结果必须在有关纳税年度之后的3年内公布。如果纳税申报被同意延迟,申报将可以延迟一段时间。纳税申报的资料必须保留至少7年。对企业家而言,可以独立地通过电子方式申报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直接税
  (一)工薪税
  工薪税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的预征。为了避免一个人到年底一次性地支付一项内容简单但数额不小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荷兰引入了两种预提税。一种是预提工薪税,税率为33.65%-52%的4级累进税率。这种预提税由雇主在支付个人工薪时扣缴工薪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并缴给税务局。另一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预提税是股息税(见下文)。
  (二)股息预提税
  股息预提税实质上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预征。很多企业是以公共有限公司(NV)或私人有限公司(BV)的形式成立的。公司的资本由其所有者(股东)提供,股东由此得到股份。当公司获得利润的时候,就可能将其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常常采用股息的方式。
  实施股息分配的公司被要求按照15%的税率扣缴股息税,并缴给税务局。股东最后仅可以得到所分配股息的85%。股息预提税由公司提前扣除,与工薪税很相似;它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类似于预征税款。
  当股息分配给一家(外国)实体,原则上股息税率为15%。但是,会有很多的例外。当一家公司把股息分配给一个享受参股免税待遇的投资实体,并且该享受参股免税待遇的公司是在荷兰从事经济活动的,那么对分配的这一股息可以免征股息预提税。
  如果股息是由荷兰公司支付给一个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公司并且此公司持有荷兰公司至少5%的股权,则荷兰公司不再需要预扣股息税。
  对于荷兰的非居民自然人和不在荷兰境内成立的公司,都不能给予股息税的免税优惠。根据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税率往往低于上述提到的15%。
  (三)遗产税、赠与税和转让税
  遗产税法案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税收:遗产税、赠与税和转让税。
  1、遗产税
  如果遗产赠与人的最后居民住所在荷兰境内,那么对该遗产赠与人赠与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就遗产的全部价值缴纳遗产税。配偶、孩子和近亲可以缴纳比远亲或没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更少的税额。
  当财产由配偶、满足条件但没有结婚的同居者、孩子、残疾儿童、父母、其他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在荷兰为社会和福利提供服务的公共组织等,可以减免遗产税。当然,要获得减免税待遇,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政府津贴资金可以全额或部分地从一些受益人的免税额中扣除。
  遗产税是针对所继承的财产的一部分价值(即扣除了免税数额后所继承的财产额)征收的。有相应的最低和最高税率,这取决于继承财产的价值大小。遗产税法案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况:当配偶、孩子、未婚的同居者作为继承人时,适用税率为5%-27%;当父母、兄弟和姐妹作为继承人时,适用税率为26%-53%,当非亲属人员作为继承人时,适用税率为41%-68%。在荷兰,若由宗教、思想、慈善、文化、科学或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福利的公共组织继承遗产,可以享受全额免税。
   2、赠与税
  赠与税是对从荷兰的个人居民以任何方式获得的任何赠与品征收的税收。相关的税率规定和遗产税一致。
  同时,在一些情况下,赠与税可以减免。不仅仅包括父母给孩子礼物可以免税的情况,还包括其他的情况。和遗产税一样,大量享受免税的情况还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
   3、转让税
  对于以继承或受赠的方式从某个人手中获得荷兰国内资产(如房地产),而该赠与人的最后居民住所又不在荷兰境内,应当缴纳转让税。转让税不享受免税优惠。转让税的相关税率规定与遗产税一致。
  (四)博彩税
  任何一个人在一次博彩中获得价值超过454欧元的奖品,均需缴纳博彩税。所有可以在市场上有明确标价的物品均被认为是满足纳税条件的奖品。在荷兰,一些彩票是支付净奖的,也就是说,发奖机构必须扣缴博彩税。税务局会要求任何在外国博彩中获奖的人都必须在博彩纳税申报表中说明情况,这类申报表可以从税务局获取。博彩税的税率是29%。

  五、增值税
  (一)概述。增值税在荷兰被称之为BTW,是一种针对所有私人消费而征收的普遍性的消费类税收,增值税被包括在消费者为其购买的商品和获取的劳务而支付的价格当中。根据欧盟增值税第六号指令,在荷兰,增值税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分销货物及提供服务时进行征收。企业可以扣除已经支付给其他企业的增值税。实际上,他们只需向税务局缴纳进销项增值税的差额。如果差额是负的,税务局将会在核实数额后给予企业退税。最终消费者支付的税款不得扣除。增值税税额由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及适用的税率决定。
  一些交易可以免征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该公司支付出去的增值税也不允许扣除,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只是用于免税行为。在荷兰,主要的免税交易有转让或租赁不动产(有例外:如投入使用不到两年的新建设施)、医疗服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社会文化表演、银行服务、保险交易、公共广播机构的非商业性行为、某些邮政服务、丧葬业务、体育机构为会员提供的服务(非入会费)、作曲家、作家和记者提供的服务、家庭护理服务等。
  (二)纳税人。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如自然人和法人,应纳增值税。纳税人合并形成在财务上、机构上和经济上统一实体可以被视为增值税意义上的财务统一体。在这种情况下,财务统一体内部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纳增值税。政府机构的行为如果不属于公共事业,那么他们也可成为纳税人。
  (三)税基和税率。
  1.应税行为。荷兰规定以下5类行为应纳增值税:
  (1)公司出售商品;
  (2)公司提供服务;
  (3)公司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取商品;
  (4)进口商品;
  (5)私人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取新的交通工具(机动车、船舶或航空器)。
  2.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供应商品”这个用语的解释很宽泛。商品不但包括所有的有形物,也包括电力。就增值税而言,以下行为被视为供应商品:
  (1)根据合同转让商品的所有权;
  (2)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商品;
  (3)生产商使用买方提供的原材料生产并销售商品;
  (4)经营者为私人目的使用商品。
  根据增值税的法律规定,“提供服务”指不属于供应商品的所有为获取对价的行为。当购买企业的自产商品时,如果这些商品的进项税不可扣除或只能部分扣除,那么使用自产商品也被视为是一项服务。
  3.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点。尽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区别通常只是理论上的,但仍有必要对二者的应税行为地点进行区分。
  商品供应地的定义是商品在被供应时的所在地。商品处于运输中的情况下,供应地是运输始发地。连续提供进口商品的情况下,全部的供应地为荷兰。
  服务提供地通常被认为是服务提供者的居住地或设立地。然而,对涉及版权、广告、咨询、信息、银行、保险和提供劳务人员中介等某些服务有单独的规定。这些服务的提供地通常是服务获取方的设立地。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电信服务和电子商务。涉及不动产的服务提供地是不动产所在地。
  4.税率。一般增值税的税率是19%。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税率:
  (1)6%的低税率
  这种税率主要适用于食品和药品,大量的医务援助,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劳务、书籍和杂志、客运交通、大量娱乐服务(如体育赛事、动物园、马戏表演和剧院的门票)、水、视觉障碍设备、假肢、农业生产所用的物品以及服务。
  (2)零税率
  这一税率在一定的条件适用于跨国交易,例如:出口货物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向欧盟境内的公司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这些情况下,离开荷兰本土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零税率也适用于海上船舶、用于国际运输的航空器、中央银行指定的黄金及所有发生在保税仓库内的行为。
  5.小型经营者(自然人)享有减税待遇。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在扣除先前已纳税额后低于1883欧元,可扣除一定的税额;当数额低于1345欧元时,则不必缴纳增值税。如果小型经营者持续免纳增值税,他可以申请免除保留增值税账簿的责任。
  农业生产有特别的规定(包括农耕、畜牧和园艺)。农民不纳增值税,同时也不可扣除此前已纳的增值税。公司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可以以5.1%的固定比例进行扣除。如果农民先前支付的税款超过商品价格的5.1%,那么这项特殊规定对他或他的客户而言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选择适用通常的规定。
  (四)欧盟共同市场下的增值税制度
  1.自1993年1月1日形成欧盟共同市场时起,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过渡期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私人在另一成员国购买商品时,在购买国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基于来源地原则。
  (2)对不同成员国的公司间的贸易,增值税在商品运输目的地成员国根据该国的税率和条件进行课征。这是基于目的地原则。提供商品的经营者适用零税率。接受商品的经营者就其在另一国购买的货物提交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安排适用至销售商品根据来源地规则为止。
  (3)来源地原则(在购买发生地支付增值税)同样适用于在共同体内部为免税经营者提供商品、根据特殊农业政策对农民提供商品以及为免税法律实体提供商品(如公共机构)的情况。如果年度购买商品的全部价值超过10000欧元,买方必须在目的地国家提交申报表。
  (4)为私人、免税经营者、非税法律实体(如公共机构)和享受特定农业政策的农民提供远程销售(商品售往另一成员国客户,运输费用由提供方负担),如果销售商年销售额达100000欧元,也适用上述方法。
  (5)私人购买新交通工具一直适用目的地原则(增值税在商品运输目的地国家缴纳)。
  (6)公司在共同体内部为另一成员国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定期提交通知清单,列举在该国应税的项目。如果被要求,公司必须为核查共同体内部增值税征收而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7)欧盟内部税收意义上的边境控制已不复存在,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只适用于前往或来源于非欧盟国家的货物。
  2.进口商品指来自非欧盟国家,在荷兰进入自由流通领域的商品。适用的税率与在荷兰供应的商品相同。增值税的征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海关程序中,应纳税款必须由申报人在提交进口申报单时进行缴纳。纳税人也可就此提供担保。
  第二种情况,适用“进口转移”。对某些指定的商品,“转移规定”自动适用。对于其他商品,检查人员可以根据请求签发许可。到期应纳税款由获取商品的公司缴纳。据此,税款缴纳时间延迟至经营者按要求提交定期的国内增值税申报表时。在这种情况下,交税时间和扣除时间相同。
  3.发票。从2004年1月1日起,发票上必须有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的增值税识别号。该识别号适用于欧盟内部的交易。在财务统一体的情况下,发票上必须有财务统一体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识别号。
  如果“国内转移”规定适用的话,那么也必须履行此项义务。应付增值税即由消费者负担而非提供者。发票上必须写明免税、增值额、反向收款或共同体内部交易的情形。
  (五)增值税的申报
  增值税的征收是基于自我评估进行的。经营者应提交增值税申报表。通常由税务机构主动发出申报表。如果没有,经营者必须亲自要求获取申报表。如果商品已在欧盟内部进行销售,必须完整填写电子纳税申报表中的共同体内部销售申报单。
  增值税申报表必须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提交。纳税人应付的增值税额将确定进行申报的时间。申报表必须在评估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给税务机构,应纳税款也必须在该月交至税务局。
  如果纳税人迟延提交申报表或者迟延纳税,那么就面临着被处以罚款的危险。此后税务局基于纳税人的行政记录进行检查以确定其申报的数额和应纳税款是否准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如果经营者为经营目的购买商品的同时也因私人目的使用这些商品,他可以扣除与经营相关的那部分增值税,对于私人用途的部分则不可扣除。

  六、其他间接税
  (一)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消费物品,例如:葡萄酒、波尔图葡萄酒、雪利酒和啤酒等酒精饮料;烟草、汽油和其他无机油(如柴油、国产燃油和液化石油气)等产品征收的税收。与增值税相同,消费税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由荷兰负有纳税义务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如美国白兰地酒的进口商)缴纳给税务局。此外,还有一种对非酒精饮料,如果汁、蔬菜汁、无机水和碳酸饮料(包括甜香酒),征收的特殊消费税。
  从2007年起,平均每升烈酒需缴纳消费税15.04欧元。一升汽油(欧盟的,无铅的)需缴纳0.68欧元。烟草的消费税额取决于其销售价格:例如, 25支装的一包香烟售价中含2.63欧元消费税,一升柠檬汁需缴纳5.5欧元,一升水果汁、蔬菜汁或无机水约需缴纳4.13欧元。
  l     欧盟内部跨国境交易
  自1993年起,个人可以在欧盟内部任一国家购买酒、香烟和其他日用品并把物品带到欧盟内部任一其他国家自己使用。他们在购买物品的国家缴纳消费税。如果个人购买的这些物品不是自己使用,而是用来买卖交易,则在消费物品的国家缴纳消费税。如果是网上交易或远距离交易,消费税在货物到达的目的地所在国缴纳。
  欧盟消费税协定体系对需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在盟国发生储藏、运输和监控的情况规定了相应消费税率和免税的条件。
  (二)关于合法交易的税收
  税法准则规定正当交易需要缴纳以下两种税:不动产转让税和保险税。
   1、不动产转让税
  不动产转让税是对于从荷兰境内的合法财产所有者处获得的财产征收的税(如土地、房屋和类似财产)。很多时候,财产转让书要由政府法律公证员签订,由他们确定需征收的税额并缴纳给税务局。
  转让税税率是财产市场价格的6%。如果市场价格过高,则按其补偿价格计算。补偿价格是指可以获得的补偿额或和财产转让当事人约定的价值。
  2、保险税
  保险税在领取保险费时征收。当保险费是以下种类时,保险税可以豁免:生命险、意外事故险、伤残和无生存能力险、医疗事故健康险、失业险和交通运输险。保险税税率为7%。
  (三)关于客车和摩托车的税收
  客车和摩托车的税收是在车辆登记注册时或第一次在荷兰上路使用时一次性缴纳的。如果客车是新的,由进口商代表购买者缴纳此税。如果进口的是二手客车或摩托车,那么进口商自己必须缴纳此税。
  一些特殊的车种,如出租车、消防车和警车,可以豁免此税。同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客车也可以免税。
   1. 客车
  新的汽油客车适用45.2%的税率,税基为其净定价扣除1540欧元。柴油发动客车适用45.2%的税率,税基为其净定价加上328欧元。
      2. 摩托车
  当摩托车净定价低于2133欧元时,适用10.2%的税率;当其净定价高于2133欧元时,由其净定价扣除224欧元做基数,适用20.7%的税率。
   3. 二手小汽车和摩托车
  对于二手小汽车和摩托车,征收的税收随其价格的降低而相应减少。使用一年期的此类车辆可以减免37%的税收,二年期的减免47%,最多可以减免90%的税收。使用25年或更长时间的二手小汽车和摩托车可以免征此税。
   4. 退税
  自2007年2月1日起,2006年10月16日以后需要征税的车辆有资格在出口时得到退款。如果车辆不再在荷兰境内使用或在欧洲经济联合体(EEA,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此税可以得到部分退还。退还数额取决于以前车辆在荷兰使用时所支付的税收额。在征收此类税收时使用的折旧方法,也用作退税时计算折旧的方法。
      5. 环保方面的区别对待
  考虑到私人客车和摩托车使用时释放的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对环境会造成影响,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后购买的车辆,荷兰税务局在征收私人客车和摩托车税收时,会降低那些消耗较少燃料的车辆的税额,而增加那些消耗较多燃料的车辆的税额。近几年来,燃料标签被标贴在新的客车上。每个公历年开始的时候,政府会发行一本关于燃油消费的小册子,其中注明相关车辆的各种款式、型号和版本的分类标签。对于C类小汽车、对于没有这类分类标签的小汽车、对于货车(称为灰色的注册号码),会给予或减免或加征的不同税收待遇。对于一些混合型的客车,会给予环保方面的差别待遇。共有7种标签:A(最环保的)至G(污染最大的)。税率(税额)的档次从对A类车1000欧元的减免到对G类车540欧元的加征不等。
  (四)机动车辆税
  拥有客车、货车、摩托车或卡车并以自己名字登记注册的人,当他们在路上使用这些车辆时,被要求支付机动车辆税。
  此税的数额取决于:
  1、车辆类型(客车、货车、摩托车、卡车、公共汽车);
  2、车辆重量;
  3、客车使用燃料类型(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
  4、车辆拥有者是哪个省的居民(拥有客车和摩托车的);
  5、机动车是否带有拖车(客车、货车或公共汽车后面牵引750千克);
  6、同时缴纳的期限长短。
  (五)重型货车税
  此税是对在机动车路上使用的重型货车征收的。重型货车是指在路上单独地运送不超过12吨重量货物的卡车。后面的拖车也包括在这个重量范围之内。此税种由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瑞典和丹麦之间的协约规定。它按天、按周、按月、按年或按组合的期限要求缴纳。缴纳数额取决于总体的车轨数和欧盟对其的分类(欧盟0型、欧盟1型、欧盟2型等)。
  此税要提前支付并将征税凭证贴在机动车上。任何人在以上提及的几个国家中(除了德国)购买了征税凭证之后,同一时期内在荷兰就不需要再缴纳该税。
  (六)环境税
  环境税包括对地下水、自来水、废弃物、燃料和能源征收的税收。
   1. 对地下水征收的税
  此税是由提取地下水的公司支付的。如,用水工厂、农场、排水设备承包商和用地下水的制造企业。
  紧急状况下或农业浇灌时使用的少量地下水,可以免税。
  公司提取地下水支付的税额标准是每立方米0.1855欧元。
   2. 对自来水的征税
  一个公司或个人从供水系统获得水源,无论该水源是否达到饮用质量标准,每个接口(connection)每年需缴纳一定的税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立方米对应的税额。此税由自来水厂转交给税务局。在紧急状况下的用水可以免税,如火警救援。
  该税的税额标准是每立方米0.149欧元。
   3. 废弃物处理税
  此税是对需要进行填埋的废弃物征收的。垃圾处理中心有义务缴纳此税。他们缴纳的税额取决于他们拿出来需要填埋的废弃物的数量。
  该税的税额标准是每填埋1吨废弃物缴纳86.91欧元。
  处理不易燃烧和不需完全烧尽的废弃物(从环境观点来看的)可以缴纳较低的税额。税额标准是每吨14.34欧元。
   4. 燃料税
  燃料税主要由煤炭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缴纳;开采、生产或进口煤炭并将其作为燃料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应缴纳该税。用于发电的煤炭不需要缴纳燃料税。除作为燃料之外用途的煤炭,可以免税。
  税额标准是每吨12.76欧元。
   5. 能源税
  此税是针对消费能源征收的。如,天然气、其他气体、电力和特定的矿物油等。天然气、其他气体和电力用于发电的,可以免税。
  税率和消耗的能源数量相对应。
  税率表

项目

纳税币种

税额

单位

电力

010000千瓦

1000050000千瓦

500001000000千瓦

1000000千瓦以上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0.0716

0.0369

0.0102

0.0005

0.0010

 

每千瓦

每千瓦

每千瓦

每千瓦(商用)

每千瓦(非商用)

天然气

05000立方米

5000170000立方米

1700001000000立方米

100000010000000立方米

10000000立方米以上

 

加油站使用的压缩天然气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0.1531

0.1342

0.0372

0.0118

0.0078

0.0110

0.03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商用)

每立方米(非商用)

每立方米

矿物油

煤油

0159000立方

159000立方以上

柴油

0153000立方

153000立方以上

液化石油气

0119000千克

119000千克以上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163.74

15.46

 

165.10

15.58

 

195.48

18.60

 

 

1000立方

1000立方

 

1000立方

1000立方

 

1000千克

1000千克

其他气体

鼓风炉煤气、炼焦炉内气体、煤气和精炼气体

气化煤气

 

 

欧元

欧元

 

 

129.14

510.02

 

 

1000 吉焦

1000 吉焦

  
   
  (七)进口税收
  当公司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货物时,公司需就其进口的许多货物缴纳此税。进口税收是与欧盟有关的一类税收的总称,其税款由欧盟成员国海关征收,并汇缴给欧盟。这一税款成为欧盟自己的财政资源。作为补偿,荷兰被允许保留这类进口税收的25%。
  进口税收指:
  1、海关关税(根据欧盟关税税则征收的);
  2、具有与关税作用近似的课税(包括反倾销关税);
  3、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相关的税收。
  欧盟规定了进口税收的征收水平。进口货物被分类列在货物进口税收目录上。欧盟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协定,据此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货物不征收进口税收,或者以较低的税率征收进口税收。
  如果在欧盟从事的生意受损,且此损失是由于进口与他们相似的产品的价格是低于其生产国价格的,那么此种情况将会被视为倾销。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欧盟可能会征收反倾销税。
  除上述的进口税收外,还要对从第三方国家进口的进入荷兰的货物征收增值税。适当的时候,消费税和环境税也都要征收。

  七、国际税收
  (一)概述
  荷兰居民就其个人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荷兰成立的公司就其全球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居民纳税义务。当居民纳税人面临就其全球所得需要两次缴纳税款时,有一些方法可以用来避免双重征税。
  (二)对居民纳税人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有两种方法可以避免居民纳税人就其国外个人所得和利润重复征税。第一,荷兰与许多国家缔结税收双边协定。第二,荷兰有单边税收规定可以应用于没有缔结税收双边协定的特殊国家或税收双边协定没有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这些单边税收规定均包含在2001年避免双重征税单边税收法令中。
  1.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
  避免双重征税有不同的方法。例如,双重征税可以通过累进免税法、抵免法或扣除法避免。前两种方法应用在2001年避免双重征税单边税收法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第三种方法(扣除国外税费)源于很多荷兰税法。
  (1)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通常应用于就国外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原则上,国外所得收益采取分国免税方式。此免税方法意味着在计算荷兰的应纳税时对涉及国外收益的部分是准予扣减的。对于个人所得税,则分类进行计算。
  如果来源于国外的收入或利润超过了总收入或总利润(例如国内收入是负数),则针对国外收入的免税可能部分或全额不能在当年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国外收益数额中超额部分的免税可结转并在来年被准予扣减税款。这使得在荷兰的纳税额在来年减少。
  国外的亏损在发生的当年减少在荷兰的纳税额并在以后年度计算减除额时从可享受免税的国外收益中扣除。
  (2)抵免法
  抵免法常常是根据税收协定,适用于对国外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缴纳的预提税。依照2001年避免双重征税单边税收法令,此抵免法仅适用于来自指定发展中国家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荷兰的纳税额中减除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外国缴纳的税款或者这部分收入的应纳荷兰税额二者中较低的数额。由于荷兰允许对国外预提税适用抵免法,预提税的征收常以毛收入为基础,而荷兰个人所得税以净利润为基础(扣除费用之后)征收。这样很可能使荷兰税收不能为来源国已征税款提供充分的抵免。全额的抵免因而无法获得。在这样的情况下,超额的这部分国外税收将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抵免可分国计算。根据财政国务大臣的许可决定,也可以依据税收协定就从所有国家获得的收益选择采用综合抵免法。
  (3)扣除法
  在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涉及到居民收益的国外税收可以作为相关所得的费用扣除。此种方法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法律中;在获得该部分所得的年度适用于同一年度里取得的全部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况下单独采用这个方法扣减费用,但在第三类情况下不适用。
  同时,如果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抵免法被正常批准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抵免。选择不抵免特别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比较有利,即如前所述,由于国外的税收比在荷兰要缴纳的数额高因而在当年不能全额抵免。
  2.税收协定
  (1)协定政策概述
  原则上,税收协定将对某些收益和利润的征税权分配给某一国家。因此,最终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仅由一国征收而其他国家不再重复征收此税。荷兰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政策很大程度上与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原则保持一致。
  荷兰税收协定的目标是多方面的。荷兰是小份额国内市场和大份额国际市场并存的开放型经济。这意味着大量相关工业和商业公司是构建在国际基础之上的。荷兰税收协定的开放性体现在与欧盟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上。荷兰希望运用政策消除国际货物及资本流通过程中的障碍,在此即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况。为鼓励国际投资,有必要使得针对从一个国家流入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尽可能降低,且更适宜采用零税率。为和此政策保持一致,荷兰立法不要求对流往国外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荷兰也尽力为资本输入创造中性的投资环境。因此,荷兰投资者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和其他国家或本国投资者一样进行投资。为与此政策保持一致,荷兰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或海外常设机构获得的所有收益在荷兰均可以适用免税政策。这样可以保证获得的利润仅在来源国征税,即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区征税。
  (2)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荷兰已与很多国家就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签订了协定。在旧的协定中,也包含对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截至2007年1月1日,荷兰与以下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生效并执行: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英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科威特,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摩洛哥,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乌干达,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前苏联(除阿塞拜疆和签订新协定的前加盟共和国外,其他加盟共和国适用与前苏联的协定),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土耳其,美国,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原南斯拉夫(该协定适用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和黑山),赞比亚,津巴布韦。
  此外,设在台北的荷兰贸易投资办公室和台北在荷兰的代表处之间的安排也适用于避免双重征税。
  荷兰与荷属安第列斯和阿鲁巴的税收关系由荷兰王国税收协议规定。
  截至2007年1月1日,荷兰与以下国家签订的对遗产和赠与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已生效并执行:奥地利,芬兰,以色列,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荷兰王国税收协议也包含遗产税条款。
  (3)来源国税收减免
  一般而言,税收协定给予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在来源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收减免的权利。减免的方法通常在协定的执行法规中予以规定。在此,要对适用荷兰居民纳税人的外国法规和适用协定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的荷兰法规进行区分。
  执行法规在荷兰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作为来源国,荷兰只对股息征税(股息税)。因此,对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荷兰不征收预提税。
  荷兰对于股息税的减免一般适用免税法:对分配的股息适用低税率。此外,还有一个返还程序:高出股息预提税的部分可以返还。
  协定缔约国也适用两种方法。是否同时适用这两种方法还是只适用返还程序,主要依据执行法规的规定。
  执行法规也规定了是否应使用表格及使用何种表格申请来源国税收减免。荷兰表格和外国表格均是免费提供的。在荷兰,这些表格在以下地点可以得到:Belastingdienst/Centrum voor facilitaire dienstverlening, Afdeling logistiek reprografisch centrum, po box 1314, 7301 BN Apeldoorn (电话: +31(0)55-5282016;电子邮件: Lrc.apeldoorn@tiscali.nl)。 荷兰表格也可以通过荷兰财政部的网站(www.belastingdienst.nl)下载。外国表格可从相应的国外税务机构那里获得。这些表格也可能从外国税务机构的网站上下载。
  欧盟委员会1990年7月23日的指令规定了有关不同成员国母子公司的共同税收体制,对于符合此指令的荷兰股息,股息税收法案规定了可适用减税法。
  (三)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
  依据荷兰法律,非居民纳税人应就以下来源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如果一个外国纳税人居住在与荷兰缔结协定的国家,该纳税人只就协定赋予荷兰来源地征税权的部分在荷兰纳税。
  1.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在荷兰就以下各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来源于荷兰的工作和住所的所得。
  a从在荷兰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常设代表从事经营的企业那里获得的应税利润(荷兰企业);用语“荷兰企业”在法律中进行解释;
  b荷兰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c荷兰境内其他活动所得;
  d如果与应税定期收益或实物形式收益相关的缴款从税款中扣除,那么这些收益应纳税;如果这些收益来自于由荷兰企业负担保险金的养老金计划,那么这些收益也应纳税;
  e根据公法的规定,从荷兰公共实体或代表公共实体获得定期收益或实物形式收益的权利;
  f纳税人来源于荷兰境内自住房屋的应税所得减去与其房屋相关的债务(通常按标准扣除)。
  (2)来源于在荷兰设立的公司的实质性利益所得。
  非居民自然人就来源于在荷兰设立的公司的实质参股所得纳税。所得包括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目前实质参股的判断标准和荷兰居民相同。
  (3)来源于荷兰的储蓄和投资所得。
  该项的税基是纳税人在荷兰境内的财产减去与该财产相关的债务的余额。荷兰境内的财产是指:
  a位于荷兰境内的不动产;
  b直接或间接与位于荷兰境内不动产相关的权利;
  c获得企业利润的权利,如果该企业的管理所在地位于荷兰并且这些权利不是因为控股或者雇用而获得的,同时没有先前计算在其他所得内被征税。
  非居民个人可能依据某些条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即像居民纳税人一样纳税而且就其全球所得进行评估;同时也有权享受居民纳税人关于扣除和税收返还的待遇。
  2. 公司
  非居民公司在一个日历年度,应就以下所得缴纳荷兰的公司所得税:
  (1)从在荷兰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常设代表从事经营的企业那里获得的应税利润(荷兰企业);用语“荷兰企业”在法律中进行解释;
  (2)来源于在荷兰设立的企业中的实质性利益所得。
  (四)预约定价安排、预先裁定和国际投资者专柜
  荷兰有预约定价安排(APA)和预先裁定(ATR)程序。预约定价安排对于荷兰集团公司与外国集团公司之间因为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商品而支付或者收取的价格在财务上是否可以接受予以确定。预先裁定是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定性的协议,如预先确定适用参股免税。APA和ATR工作组设在雷蒙德税务局在鹿特丹的分局。
  外国投资者如果在荷兰预期首次投资超过450万欧元,他可以和外国投资者专柜联系寻求相关的税收信息。外国投资者专柜有权根据法律、判例和政策为其提供确定性,如公司所得税、工薪预提税、股息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转让税。外国投资者专柜是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联系点。它也设在雷蒙德税务局在鹿特丹的分局。
  (编译:王道树、郎卉、王睿)
   
  
  [1] 根据荷兰财政部提供的《荷兰税收概况》(Taxation in the Netherlands)(2007年版)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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