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国内税收政策管理
国外税收政策管理
国际税收协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境外投资 > 国外税收政策管理 > OECD成员国税制情况  > 正文
捷 克
2006年12月11日
 

单位:亿克郎

捷克

公司所得税

居民公司: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非居民公司:来源于捷克的所得。

2002年度为31%。

1057.4

11.8%

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源于捷克的所得。

2002年度按15%、20%、25%和32%超额累进。

2206.5

24.7%

增值税

提供商品和劳务。

22%和5%。

1552.6

17.3%

社会保障税

按雇员的毛薪金,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毛薪金征收。

雇员毛薪金12.5%,雇主支付的毛薪金35%。

3948.7

44.1%

遗产与赠与税

按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财产价值征收。

遗产税:0.5%至20%;

赠与税:1%至40%。

10

0.1%

道路税

按发动机的气缸容量和机动车型号征收。

客车税额1200至4200捷克克郎/年,货车税额1800至5400捷克克郎/年。

55.8

0.6%

不动产税

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使用者。

税率依不动产的面积、地理位置和使用年限确定。

45.8

0.5%

土地税

土地征收。

基本税率0.1至1捷克克郎/平方米。

   

消费税

对生产和进口烟草制品、葡萄酒、松香油、啤酒、燃料和润滑油征收。

22%

795.9

8.9%

转让税

对转让不动产征收。

5%。

80.3)

0.9%

税收总收入

8946.32(亿克郎)

税收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7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邮箱 : webmaster@chinatax.gov.cn 京ICP备05036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