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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改革资源税制度调整资源税负水平

2007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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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指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革资源税制度,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
  据了解,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对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组织收入、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制度也逐渐暴露出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此,国家亟须对现行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
  会议要求从五方面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一,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按照权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企业的资源补偿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资源价格改革,把环境治理、安全设施投入、企业退出和转产费等列入资源产品的成本构成。
  第二,发展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扶持建设一批急需替代产业。
  第三,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改造棚户区,抓紧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加强环境整治、环保监管和生态保护。新建矿区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第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鼓励金融机构对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设立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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