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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新增商业单一税率税作为协定适用税种

2007年12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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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墨西哥驻华大使馆转来其国内税务主管当局函,通知墨西哥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商业单一税率税,并建议该税为中墨税收协定适用税种。现据墨财政和公共信贷部提供的资料,将该税种简介如下。
  墨西哥商业单一税率税,是墨联邦所得税体系的一部分。墨方简称其为IETU,系源于西班牙语的名称,其英文为Mexico’s Business Flat Rate Tax,直译为“墨西哥商业单一税率税”。
     一、政策目的
  该税种的政策目的主要是防范纳税人对税收扣除项目的滥用以及侵略性偷税筹划,确保墨所得税收收入;同时还有鼓励投资和雇佣的社会目的。
  二、纳税人
  对全球所得征税的墨西哥居民个人与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墨的常设机构并可归于常设机构的所得。
  三、计算原则
  采用收付实现制(有别于普通所得税计算中的权责发生制)。
  四、应税所得
  主要是下列三项所得:
  (一)销售货物(财产)所得;
  (二)提供独立劳务所得;
  (三)资产租赁所得(权利使用费所得)。
  应税所得不包括证券转让所得,也不包括从非关联方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抵扣额
  通常包括货物成本、资产使用费等,但不包括支付给非关联方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在“抵扣额”高于“应税所得”情况下,将差额乘以17.5%作为抵免额,该抵免额可向后结转10年来抵免,并依通胀率进行调整。
  六、抵免额
  工薪抵免额。为鼓励企业依法足额支付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障费(如医疗、住房和退休金),允许企业将这些支付额乘以17.5%作为抵免额。
  七、过渡期政策
  (一)附加抵扣。在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新增且实际支付的投资额可以抵扣。该附加扣除额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可以扣除,且可依通胀率进行调整。
  (二)附加抵免。将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获得可抵扣的投资额乘以17.5%再乘以5%,得到附加抵免额。该附加抵免额在10个纳税年度中抵免,且可依通胀率进行调整。该附加抵免额可在计算所得税前适用,但最高不超过商业单一税率税税额。
  (三)亏损抵免。墨税务当局将考虑允许纳税人在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因选用加速折旧法而导致的亏损,依通胀率进行调整后部分作为抵免额。
  (四)存货处理。对于纳税人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存货,其成本不得抵扣,但销售收入应当作为应税所得。墨税务当局将考虑给予允许前述存货的抵免。
  八、税率
  17.5%(2007年度);16.5%(2008年度);17%(2009年度).
  九、缴纳方法
  纳税人需要按月同时计算申报普通所得税与商业单一税率税, 按月预缴两者中较高的税款。例:假设应缴所得税计算结果为18万,如应缴商业单一税率税计算结果为15万,则纳税人实际应缴税款为18万;如应缴商业单一税率税计算结果为20万,则纳税人实际应缴税款为20万。
  纳税人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同样需要同时计算和申报普通所得税与商业单一税率税, 以两者中较高的税款作为实际应当缴纳的税额。   
  十、计算流程

 

项目

说明

 

应税所得

 

允许扣除额

 

等于

应纳税所得额

 

17.5%

 

等于

商业单一税率税税额

 

抵扣额

 

工薪抵免

纳税人可将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加上社会保障费,乘以17.5%作为抵免额。

所得税抵免

纳税人根据所得税法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不包括税收抵免和减免税)作为抵免额。

预缴税抵免

纳税人在纳税期各个月份根据所得与扣除项目计算并已经预缴的税额

等于

应缴商业单一税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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