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务报道
重要新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重要言论 | 通知公告 | 媒体视点 | 国际税事 | 各地税讯 | 返回首页
领导专栏
  局    长:肖 捷
  副局长:钱冠林 解学智 王 力 宋 兰
纪检组长:冯惠敏
总经济师:董树奎 党组成员: 董志林
司局频道 国税频道 地税频道
重要链接 生活服务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税务报道 > 重要新闻 > 正文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2008年06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规范对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
  据了解,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涉案地稽查局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依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办法》规定了委托协查管理、受托协查管理、监控管理、系统管理、资料管理的具体管理事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也适用该办法。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