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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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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征收管理,把税收工作的重心转  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继续大  力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现将1995年4月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指导思想及意义
  1995年4月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与法制”。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围绕主题,结合税收工作和各项具体任务,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税收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动我国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4年我国的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平稳过渡,取得了初步成功。今年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继续完善新税制的同时,大力强化税收执法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税制。以切实做到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格依法征税;所有纳税人都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此,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税收法制教育,培养全民自觉依法纳税观念。因此,在全国开展以“税收与法制”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对于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二、宣传对象和重点 
  税收宣传要面向社会,主要对象是各类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财会人员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在全国公民中重点进行税收基本知识、新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的重点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打击制作、销售假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
  三、基本方法与步骤
  为了达到声势大、影响广、效果好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将联合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等单位共同举办全国“税收与法制”征文比赛(实施方案另发)。各地要与当地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举办各种形式的征文比赛,以新闻媒介为主体,充分运用影视、广播、报刊等舆论阵地,开设栏目,刊登、播放反映税收题材的各类文章和节目。同时,根据几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选择一些富有当地特点的活动项目,开展深入广泛的税收宣传。此外,还可以适当集中时间,举办多种形式的税法培训班。在宣传活动中,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业务范围,既可以联合行动,也可以有重点地分头进行。
  199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具体步骤分为三个阶段:3月为准备阶段,4月为集中宣传阶段,5月为总结表彰阶段。
  四、总结表彰
  199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的评选方法仍按1994年的方法执行,设最佳活动项目30个、设优秀活动项目60个。活动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分别推荐2个活动项目(推荐表附后),一式二份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期间颁奖。
  五、组织领导
  为了使“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将成立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处,负责研究制定宣传月活动的主题和活动实施方案,搜集信息并通报活动情况,指导协调各地开展活动,总结表彰最佳活动项目等。
  六、国家税务总局拟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开展的活动项目
  (一)就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组织首都新闻单位进行专题采访报道。
  (二)与邮电部联合设计并发行一套税收题材的邮资明信片,同时继续争取发行一套税收题材的邮票。
  (三)在中国税务报开辟“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各地专栏。
  (四)在中国税务杂志开辟“税收与法制”征文专栏。
  (五)出版发行一套以“税收与法制”为主题的宣传挂(征订办法附后 )。
  (六)出版发行税务总局成立45周年纪念册,宣传45年来税收工作的伟大成就。
  (七)推荐1至2部宣传新税制和税收征管改革的电视专题片,供中央电视台播出和各地宣传。
  (八)推荐1至2部反映税收题材的电视连续剧,供中央电视台播出。
  (九)与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收与法制”征文比赛。
  (十)组织局机关干部参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的税收宣传活动。
  七、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开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组成相应的领导班子,主动向当地  党政领导汇报,切实加强领导。宣传月初期,各级领导要深入发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部署,精心组织好宣传月中的各项活动。
  (二)区别对象,形式多样。各地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设计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宣传项目,根据不同的层次选择不同的宣传内容,根据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宣传。为了扩大声势,有些活动项目可以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举办。宣传中要注意统一口径,使用的标语口号必须符合税收政策和有利于团结。组织上街咨询要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安全。
  (三)加强信息交流,搞好总结表彰。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沟通信患,以利总结经验,更好地推动工作。要及时总结表彰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尤其是各地在宣传活动中如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解决税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将集中编发反映各地宣传动态的专题简报。为此,各地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010)326.6827。
  附件:一、“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推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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