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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届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最佳奖的通报
 
国税发[1992]179号
199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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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是全国第一个“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下,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使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高潮叠起。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在社会上造成了强大声势,取得了显著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关键。国家税务局决定每年四月为“税收宣传月”后,首都20多家新闻单位率先作了报道,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亲自主持研究,制定活动项目,指定一名局长负责抓,把这项活动作为上半年重点工作。许多地方及时把活动安排意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联合一些政府业务部门和单位开展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容。
  各地注意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项目,这是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活动期间,各地紧紧围绕“税收与发展”主题,开展的活动项目共达千余个。有的配合“两高”《解释》,开展大型咨询宣传日活动;有的以新闻媒介为主体,组成记者采访团;有的利用列车向旅客进行宣传;有的抓住当地富有特色的活动,广泛进行税收宣传;有的与邮政部门配合,发行税收纪念封;有的举办电视《广而告之》节目;不少市县税务局还利用文艺巡回演出、万人签名、以及税收征文、演讲、书画、摄影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这些活动项目的开展,极大地丰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内容,使整个活动绚丽多彩,生动活泼。实践证明,在全国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是把税收宣传不断引向广泛深入的有效措施之一,它进一步拓宽了税收宣传的渠道,扩大了税收的影响,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加深了群众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解,提高了广大公民协税护税的自觉性。同时,还为今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经层层推荐,评委严格审查,国家税务局批准北京市“大型税收咨询宣传日”等4 5个活动项目为首届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最佳奖。为此,国家税务局特予通报表彰。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在改革开放中继续推进依法治税,我们必须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宣传,这是发展税收事业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希望上述获奖单位,发扬成绩,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联合社会一切力量,使税收宣传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求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搞好税务系统“二五”普法教育,把税收宣传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首届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最佳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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