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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企业所得税法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添动力

2007年12月17日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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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我国内外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2月12日晚上9点,刚刚忙完手头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志勇研究员接受了记者采访。杨志勇说,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将使内资企业获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机会,这对内外资企业以及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杨志勇说,《实施条例》适应了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要求,有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从而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条例》在这方面的体现主要包括:税率下调;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再加计扣除50%;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条件;因技术进步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实施条例》更注重产业性目标,强调与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相配合,鼓励农、林、牧、渔业、节能环保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发展。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更是新税法的一大亮点。”杨志勇强调说,目前,中小企业已经逐步成为了我国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纳税主体。截至2006年底,中小企业数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中小企业提供了城镇就业人口75%以上的就业机会,并吸纳了75%以上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增加市场活力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范围扩大了,优惠力度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为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能有效增强其竞争能力。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导向。
  新税法首先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内资企业而言,以前只能相应扣除计税工资部分,而现在执行和外资企业相同的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扣除,其他的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实行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其次统一了税率标准。《实施条例》堵住了一些税制漏洞,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将更加平等。
  谈到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杨志勇分析说,近期来看,可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减少了。但是如果进行税率的国际比较,目前外资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25%,这在国际上处于中低水平,因此对外资来说仍然具有吸引力。另外,新的税法还给予外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如果外资企业所属产业在《实施条例》的享受优惠产业内,外资企业同样能获得税收优惠。更重要的是,外资企业看中的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环境,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改变投资。从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我国转变引进外资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欧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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