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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03月0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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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职人员是指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个人。

    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以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为不含税收入(指税后收入)的,分两种情况:

    (1)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额低于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高于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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