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务报道
重要新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重要言论 | 通知公告 | 媒体视点 | 国际税事 | 各地税讯 | 返回首页
领导专栏
  局    长:肖 捷
  副局长:钱冠林 解学智 王 力 宋 兰
纪检组长:冯惠敏
总经济师:董树奎 党组成员: 董志林
司局频道 国税频道 地税频道
重要链接 生活服务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税务报道 > 专题报道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 焦点报道 >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    来源: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