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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06月1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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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点,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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