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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6年对民族省区转移支付860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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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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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央财力的逐步增强,中央财政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8个民族省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2001年~2006年,中央财政对8个民族省区转移支付从910亿元增加到2224亿元(年度执行数,下同),6年合计8619亿元。从2006年的情况看,民族地区人均转移支付115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705元的1.6倍。其中,西藏、青海、宁夏人均转移支付较多,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倍、4倍和2.9倍。 据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民族贸易发展,“十五”期间,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在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实行照顾政策。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具体办法是:中央财政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每年上划中央增值税增量的40%直接返还给收入来源地,增量的另外40%与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资金一道,按照因素法在民族地区间进行分配。2006年,为统一民族地区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又将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以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如宗教支出、双语教育等;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时,通过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对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给予特殊照顾;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因素暂时难以量化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加补助,2006年,此项因素安排的资金约175亿元。据统计,2001年~2006年,8个民族省区享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累计达1305亿元,其中2006年为459亿元。 据中国财经报报道,为帮助民族地区尽快改善生活状况,中央财政还通过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帮助少数民族群众逐步走上致富道路。 如1998年中央财政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有偿使用改为无偿使用,8年来累计安排资金约35亿元。2000年起开展的“兴边富民行动”,至2006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累计近6亿元,实施的县也由最初的9个增加到了37个,不仅改善了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贫困落后的状况,而且对树立“国门”形象、巩固边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从2002年开始,针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安排资金专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资金规模从2002年的33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1.62亿元。通过扶持,目前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生活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其中基诺族、布朗族等民族已基本实现整体脱贫。 据财政部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2006年,全国8个民族省区财力总规模由1488.8亿元增至3403.8亿元,扩大了1.3倍,年均增长18%。从总人口人均财力变化看,2001年民族地区平均为806元,2006年提高到1764元,增长近1.2倍。从财力构成看,民族地区财力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快速增加。2001年~2006年,中央净补助占民族地区本级支出的比重从51.4%提高到54.3%,远高于地方平均水平。 近年来,8个民族省区财政支出持续快速增长,从2001年的2005.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4318.8亿元,年均增长16.6%。分项目看,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项目增长较快,年均依次增长17%、17.5%、18.5%和18.7%,支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从2006年情况看,除社保支出比重低于中西部其他地区平均水平外,民族地区教育、卫生和农业占本级支出的比重全部高于中西部其他地区和东部地区。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今后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的主要思路。 加大民族地区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延续“民贸三项照顾政策”。主要包括:将民贸网点建设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贷款额度1亿元增至5亿元;对难以获得贷款、无法享受贴息政策、影响特需商品正常生产和供应的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明确2007年给予专项技改补助支持;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低氟砖茶等特需商品生产。 进一步加大中央投入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主要包括: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在标准支出中进一步考虑自然环境、社会发展等成本差异因素,促进民族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对于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方财政的减收,通过改进标准收入测算办法予以体现。同时,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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