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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30年投入抚恤补助金116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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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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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并有新的优抚政策开始实施。民政部有关人士表示,1978年~2007年6月底,国家累计投入抚恤补助金达1160.6亿元。 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基本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和就业。据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 有关部门决定从8月1日起,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等。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人士表示,中央和地方财政保障的抚恤对象各有侧重。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战士,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而对于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抚恤补助67.4亿元;而在1978年,中央财政整年投入的优抚经费只有20万元。 在医疗保障方面,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截至目前,中央财政今年已安排相关医疗补助资金15.3亿元。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退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涉及500多万人,平均年龄超过60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建立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能够解决的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按照规定,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这些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法规定对他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其他优抚对象,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 办法还明确,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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