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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唐志萍在“两会”上最关注的还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她向记者表示,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这些重要论述为今后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唐志萍说,自1994年我国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财力迅速增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地方税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地方税制建设进度明显落后于中央税制建设,这影响了整个税制体系的完善和总体功能的发挥。 唐志萍认为,目前地方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四个方面。第一,地方税收管理权太小,影响了地方税体系建设改革进程。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仅对少量税种有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个别税种的减免权,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需求对一些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税种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无法因地制宜地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第二,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权与事权明显不匹配。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收入成为维持地方政府运转和行使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偏少的地方税收入始终无法满足地方事权对财力的实际需求。第三,税制陈旧老化,滞后于经济发展。由于制定时间早,现行的地方税种和征收条例已开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税制发展的潮流。第四,主体税种不明确,财政支撑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仍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影响且规模大、税源稳定的独立主体税种,一些曾经具有主体税种特性的税种也逐渐被削弱,这既不能较好地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唐志萍认为,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税制改革进程,应从合理划分税权、逐步培育主体税种、努力挖掘潜在税源等方面推动地方税制改革进程。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权。中央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对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地方有调整权和减免权,对地方特色明显的非主导税种有立法权。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实现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如果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难免会出现“一刀切”的现象,无法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进一步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将目前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把减除费用标准与纳税人必须支付的费用联系起来,作为一种过渡举措,可以研究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指数化”,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应尽快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展到外资企业,进一步消除“超国民待遇”,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时,适时开征环境税,这样有利于规范环保工作,为环保事业筹集稳定的专项资金,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全国有约半数的省份已规定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征收效果比较理想,这说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从近期看,应以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双主体”;而从长远看,资源税、物业税和环境税则应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物业税属于财产税范畴,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地方性税种,其税基比较稳固,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当前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业税的研究工作,不能操之过急。同时有步骤地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征税标准,并使资源税由目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稳步提高资源税税负,促进地方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得到相应的环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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