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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二、招标项目名称: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协议供货项目 三、招标编号:07N41-00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 本次招标采购是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的办公用品统一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各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价格,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期内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产品、数量及分类: 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包括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四类产品,采购参考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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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号 |
货 物 名 称 |
采购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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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包 |
投影仪 |
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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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包 |
传真机 |
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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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包 |
复印机 |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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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包 |
空调机 |
22430 | 注:上述各包招标采购的数量仅供参考,实际采购数量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招标采购按产品类型共分为四个包,每个包又划分若干品目。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多个品目,同一款产品只允许投一个品目。每个包必须单独制作投标文件。 2、招标范围:包括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三年的耗材供应。 3、协议供货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协议供货期限。 4、协议供货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 5、交货时间:供货合同签署之日起10天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6、交货地点: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投标人(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同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代理商应提交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如不是唯一授权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同一代理商不能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造厂商的授权。 2、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在全国的25个(含)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投标产品销售服务机构; 3、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必须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4、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如代理商投标,其代理的制造厂商也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开标日期:2008年2月19 日9:30时(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日期:2008年2月19 日9:30时(北京时间) 3、投标、开标地点:国家税务总局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每包交纳人民币2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或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标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原件,如代理商投标还需提交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复印件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免费领取招标文件,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4、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08年1月23日至2月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休息) 5、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东侧楼317房间 八、招标人相关信息: 联系人:刘莹 李云龙 电 话:010-63417002 传 真:010-63417046 邮 编:10003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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