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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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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改善全社会依法纳税环境,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根据199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7年4月继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活动主题及指导思想
    199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与文明”。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离开税收而存在,社会主义税收与社会主义文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个国家的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主义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支持着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可以促进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以“税收与文明"为主题,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有利于建设一支高效、廉洁、文明的税务干部队伍。
    199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突出“税收与文明”主题,结合“三五”普法规划,充分运用新闻媒介等有效措施,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税收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税法观念,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促进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宣传月主要内容及基本形式
    (一)宣传月的主要内容
    税收宣传要围绕“一个重点、三个宣传、四个面向”大力开展。一个重点:即以国务院批转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个人所得税法为重点;三个宣传:即宣传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干部、先进集体的事迹,宣传一批模范纳税人、曝光一批涉税案例;四个面向:即面向全体公民、各级党政领导、企业主管领导、尤其是财务会计人员。
    (二)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1.积极举办讲法、学法、执法系列活动。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阶层人士举办讲座,组织学习税法知识,请税务专家与领导同志共同研讨税法,组织领导同志纳税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在全社会推进依法治税。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税收。一方面,要大力发挥各地报刊电台和税务系统报刊的宣传作用,各地要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报刊、电视、广播和本系统报刊开辟专栏、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特别是要组织部分专题进行有深度的报道,形成声势。另一方面,要大力发挥中央新闻媒介覆盖广,影响大,效果好的宣传作用。各地要在做好当地报刊电台宣传税收的同时,积极做好中央级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税收的工作。每个省级地区在宣传月期间要力争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上刊播1至2篇有关税收宣传的稿件。
    3.发挥电视艺术的魅力,展播税收题材电视剧。通过电视剧、电视专题片、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深入千家万户,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效果明显,是深化税收宣传的重要途径。宣传月前后,各地要在各省市电视台安排反映税收题材的电视剧播出。总局也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税收题材的电视剧、电视专题片,各地要认真组织观看。
    4.广泛开展税收咨询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开设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咨询电话服务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税收工作,方便公众举报偷、逃税案件。同时,还可采取函件咨询和上街咨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树立税务良好形象。
    此外,各地还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税收宣传月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项目,围绕主题,充分开动脑筋,开拓创新,开展其它一系列宣传活动。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月活动已连续开展了五年,在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税务系统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宣传月这种形式,把它作为4月份税收工作的重点,严密组织,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挑选精干人员组成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积极培训宣传人员,为税收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宣传条件,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今年宣传月的特点,各地要及时把信息含量大,新闻性强的活动信息向总局报送,总局将编发税收宣传月活动简报、动态,推动各地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总局上报宣传月总结。
    (三)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团结协作,共同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总结往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团结协作,做到从税收全局着眼,有合有分、各有侧重地开展税收宣传,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效益。在宣传口号、宣传标牌、宣传标语的设计、悬挂上,要统一口径,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各地要广泛宣传、张贴总局提出的标语、口号(附后),不得宣传自编口号、标语,避免造成舆论误导。   
    (四)开展宣传竞赛评比,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对各地开展宣传月活动情况要进行评比。对评选出的宣传月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五)以宣传月为契机做好全年税收工作。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关系到新税制的有效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关系到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关系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实现。各地税务部门要以宣传月为契机,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狠抓税收宣传活动项目的落实,促进全年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把税收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八日       

附件:
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1、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发展。
3、依法征税,从严治税。
4、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5、坚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6、有了纳税人的贡献,才有祖国的辉煌。
7、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8、增强纳税观念,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
9、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10、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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