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10周年。为了进一步总结10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不断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的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第1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与公民。
税收与公民有着密切关系。
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公民造福的各项事业。如发展经济,繁荣市场,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巩固国防、外交,建设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等。
任何公民都要依法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任何公民,在享受税收带来的各种利益的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款;不偷税、骗税、抗税;如果公民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公民纳税意识是检验税收宣传月10周年成果的最重要标准。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着力点在于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以“税收与公民”为主题,在广大公民中开展依法治税的宣传、开展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是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需要,是对税收宣传月活动成果的检验,也是对增强公民纳税意识途径的进一步探索。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必须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既要加强法制建设,依靠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也要提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对人们的言行起引导和约束作用。为此,应通过广泛、深入的依法纳税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意识,逐步形成依法纳税的道德规范和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对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打击偷骗税等涉税犯罪活动的宣传;及时开展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法制建设、税收信息化建设重大成就和税务系统正面典型的宣传。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做出贡献。
二、宣传月的主要对象及内容
(一)主要对象
一是对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领导干部、知名人士、高收入阶层的税收知识宣传;二是对企业厂长经理、财务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的税收法规政策宣传咨询辅导;三是对中小学生的税收基本知识教育;四是对广大公民税法知识普及。
(二)主要内容
1.围绕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工作,开展普及税收征管知识、发票知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的宣传;开展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知识的宣传;开展税法咨询、辅导和培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2.围绕“税收与公民”主题,大力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作用的宣传;开展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加管理的宣传;开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
3.围绕涉税大案要案,有计划、有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典型案例的曝光和打击偷骗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
4.围绕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三、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10周年的契机,在税收宣传的形式、规模、内容、效果等方面,形成特色,掀起新的高潮。
(一)要继续做好对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活动。
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10周年的有利时机,继续开展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活动。总局拟请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为税收宣传月10周年题词、致信,并适时召开有关专家、学者、纳税人、新闻单位代表参加的以“税收与公民“为主题的座谈研讨会。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围绕“税收与公民”主题,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税法和税收知识。(推荐书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1年版 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二)大力开展税收征管知识的宣传
一是宣传月期间,围绕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通过税收征管知识讲座、专栏、专访等,普及税收征管知识;二是曝光一些涉税案例,掀起严厉打击偷骗税分子活动的宣传高潮;三是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
(三)组织好五场话剧《血脉》的巡回演出
五场话剧《血脉》由青岛话剧院排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办,国家税务总局监制。3月31日,该局将在北京正式演出。宣传月期间,拟在全国部分省市巡回演出,各地要认真组织观看。
(四)组织收看中央电视台及各地电视台播出的12集电视专题片《中国税务稽查》。
该片由国家税务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等单位联合摄制。该片以涉税案件为题材,是我国首部反映中国税务稽查及涉税案件查处工作的纪实性专题片。全片12集,每集30分钟。宣传月期间,拟由中央电视台和全国120多家省地市级电视台将联播。
(五)以各种媒体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传播面广、形象直观的优势,集中播出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受众范围广、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开展税收宣传。三是组织好中国税务出版社发行的税收宣传月挂图宣传。四是各地要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选择一些影响大的大众传媒及公共场所,制作若干大型公益广告。五是要利用税务系统现有的网站,充分发挥其快捷、便利、广泛的优势,设置税收宣传月网页,开展税收新闻宣传活动。
(六)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纳税咨询、培训与服务。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办税服务厅,开展好征期的税收宣传;要通过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触摸屏、税法资料等,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为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税法知识培训、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广大纳税人。
(七)开展好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
1990年11月25日,李鹏同志为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题词:“希望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多年来,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在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宣传月期间,总局将举办第二届中小学生税收知识竞赛。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巩固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的成果,通过少年税校、送税法进课堂、参加税收宣传活动等,把税法小小宣传月活动开展好。(推荐书目:《你了解税收吗?》中国税务学会会长金鑫题词 文心出版社出版)
(八)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10周年纪念系列制品征集活动。
为了总结1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展示10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成果,推动各级税务机关探索新时期开展税收宣传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总局拟编辑制作1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系列宣传品。包括税收宣传月文件、总结、信息资料汇编;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精选画册;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精选(VCD);税收宣传歌曲及MTV精选(VCD);税收宣传优秀影视作品选(VCD)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10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好项目、好作品报送总局。经过精选制作后,总局将下发各地,作为进一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税收宣传月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狠抓宣传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功夫,切实做到税收宣传内容新,效果好,影响大。同时,要创新出更加贴近生活,新颖活泼,丰富多彩,手段科学,实效明显的税收宣传形式。
(三)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期间,总局新闻宣传中心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1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此外,还要加强与税务系统外部的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取得理解和支持。
(四)要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总结评比工作。今年是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10周年,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有效开展,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予以通报。5月底前,请各地将宣传月总结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1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月10周年系列宣传品征集活动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附1: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1、 依法治税,强国富民
2、 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3、 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 依法治税,功在国家,利在人民
5、 民以食为天,国以税为本
6、 税收是共和国的血脉
7、 加强税收征管,造福全国人民
8、 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凭证
9、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0、 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依法治税,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2、 坚决打击偷税、骗税、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分子。
13、 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
14、 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15、 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附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月10周年系列宣传品征集活动的说明
为了展示1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丰硕成果,展现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付出的巨大努力和辛勤劳动,认真总结和交流十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总局将制作下发1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系列制品。包括编辑制作税收宣传月活动1000个项目精选画册、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精选(书及MTV)、税收宣传歌曲及音乐电视(MTV)作品选、税收宣传优秀影视作品选等。并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月10周年系列宣传品征集活动。现就作品征集事项说明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优秀项目及图片作品。
(二)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精选作品。
(三)税收宣传歌曲及音乐电视(MTV)作品。
(四)税收宣传优秀影视作品。
二、作品标准
(一)报送的作品要求为1992年以来,能够充分反映
本地区税收宣传活动蓬勃开展,主题鲜明,特点突出,立意新颖,特别是被评为历年税收宣传月优秀项目的作品。
(二)宣传活动项目及图片要有项目的简单说明,500—800字(文字说明附报软盘)。并附注该项目图片2张。图片要注明拍摄时间、作者姓名(或税务机关)。
(三)税收宣传公益广告分为电视公益广告和其它公益广告两类。电视公益广告报送播出带及照片2张,其它公益广告(包括宣传画、宣传挂图等)报照片2张。
(四)税务歌曲及音乐电视(MTV)作品、税收影视作品原则上报送母带。如果母带确实失落,无法找回,可以报VCD或LD光盘。
三、报送时间
2001年3月1日-5月15日。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北京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邮 编:100038
联 系 人:任洁 巴方
联系电话:010—63417325 63417399
传真电话:63417398
五、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征集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次征集活动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切实把这项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保证项目、照片的质量。由于10年税收宣传月时间长、跨度大,又经过机构分设、改革,以及人员的调整等,征集起来有一定难度。即使征集到的一些资料也可能有一些质量不太理想等。希望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专门人员、查资料,切实精选出10年中影响大、质量高、效果好、有特色的项目、图片。
(三)要及时沟通信息和报送有关资料。对于这次征集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与总局联系,相互沟通,并按时把征集的项目、图片等报送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