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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国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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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扬州大学税务学院,长春税务学院:
    在加强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税收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继续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税收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任务。为了切实搞好今年四月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全国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全国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在巩固第一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开拓税收宣传领域,扩大社会效果,取得新的进展,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
    二、主题思想
    全国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是:“税收与改革”。宣传主要内容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中,税收工作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根据税收宣传政策强、时间长、宣传面广的特点,在日常的税收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抓住以下重点:
    (一)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税收组织收入和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保证、促进、调节和限制作用。
    (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强化税收管理。
    (六)把国家依法征税的强制性同人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七)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促进对外开放。
    (八)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三、活动内容
    为充分体现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统一性,使其达到声势大、影响广、效果好的目的。国家税务局将联合中央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全国“税收与改革”电视小品比赛(有关事宜另行通知)。各地还要在以新闻媒介开展宣传为主体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影视优势,选择一些富有当地特点的活动项目,广泛进行宣传活动。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国家税务局配合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如下:
    (一)与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合作,在登机牌上印制100万张税收宣传的有关内容。
    (二)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在《法制园地》节目开办各阶层谈《征管法》专题。
    (三)与《法制日报》合作,开办“税收宣传月在各地”专栏。
    (四)与《中国文化报》合作,开办“文化市场税收谈”栏目。
    (五)与《中国青年报》合作,开辟“青年名人话税收”专栏。
    (六)与吉林省税务局合作,制作税收电视演讲录像带和编辑演讲文集。
    (七)与中国新闻图片社合作,编辑《中国税收改革成就宣传图片》一套。
    四、总结表彰
    全国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最佳奖评选方法仍按去年办法执行。即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地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负责整理出文字材料,并推荐2—3个活动项目(推荐表格式与去年相同)一式二份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宣传处,联系电话:326.6827,326.3366--2363;传真电话:326.6819,326.6858。
    五、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善于借鉴全国第
一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充分认识开展全国第二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要组织人员撰写文章,大力宣传今年宣传月活动的主题,做到理论先行;要组成相应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好各种活动。
    (二)结合实际,统一部署。“税收宣传月”活动贵在统一行
动。为此,国家税务局对宣传月活动的基本原则、主题思想和活动内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计活动项目,抓紧作出安排。
    (三)认真准备,抓好落实。为了使“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全国城乡形成声势,各地要提前准备充足的宣传材料,协助做好有关宣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积极配合开展宣传。
    (四)及时总结,交流信息。宣传月期间,各地要密切注意活动发展动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本地活动的开展。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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