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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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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实施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税务行政许可
  四、审批内容
  印花税票代售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另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也对印花税票代售作了原则规定。
  六、办理条件
  1.代售人应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
  2.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核准后,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待售户所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4.待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税款,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代售户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七、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表格下载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
  各地方税务机关
  十四、联系方式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电话。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址。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网址。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解答。
  十八、项目变更情况
  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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