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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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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拆本使用发票
    二、实施机关: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拆本使用发票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六、办理条件:省级税务机关关于发票拆本使用的有关规定。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如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发票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纳税人因为经营业务特殊,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审查的具体内容、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发票月使用情况。
    2.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做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受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八、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2

 

5

主管税务机关所需其他资料

   

    十、表格下载: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价格。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四、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及税务机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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