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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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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条件:
    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三)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发债方申请减免税的程序:
    发行债券方在预计到境外发债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发债企业的书面申请、对发债条件的具体说明材料;
    2、国家发改委批准其发债的批件;
    3、发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审查审核程序:
    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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