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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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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二)条件: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的程序:
    企业应在发生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情况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加速折旧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机器、设备购置价值、已提折旧情况的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层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查;省级国税局提出书面请示文件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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