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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批

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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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税发[1997]101号)

    (二)标准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和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

    (三)程序既需要提供的材料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或审查,并作出调整与否的决定,通知纳税人。调查或审查期间,原核定定额继续执行。

    (四)时限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整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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