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用户名
密码
法规
网站
ENGLISH
|
繁体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26号
成文日期:2006-12-15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及《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港区或园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的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打 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