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法规
网站
ENGLISH
|
繁体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成文日期:2007-06-0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打 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