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法规
网站
ENGLISH
|
繁体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成文日期:2007-06-0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
打 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