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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 国家税务局,县(市、旗)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国税务系统正式在职人员共有74.7万人,其中,国税系统40万人,地税系统34.7万人。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局级),成立于1950年,1988年改名为国家税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1993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印花税,筵席税(停征),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另外,地方税务局还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的征收和管理。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全国税务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03年、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未扣除出口退税)分别突破20000亿元和25000亿元,2005年超过30000亿元,达到30867亿元,增收额超过5000亿元。依法治税深入推进,提高了税收法治水平。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税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税收制度和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完善税收征管模式,逐步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干部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后勤等方面内部管理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政策有效落实,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纳税评估,推行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提高税源控管水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加强各税种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优化纳税服务,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税务文化建设,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勤俭节约的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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