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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所得税优惠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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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二)条件: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技术转让方委托技术受让方申请免征所得税的程序:
    技术转让方可以申请办理或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在取得商务部门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商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复印件;
    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5、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6、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7、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原件。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层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查;省级国税局提出书面请示文件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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