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政务公开
领导信息 | 公开目录 | 机构设置 | 计划规划 | 通知公告 | 人事任免 | 财务信息 | 专题专栏 | 返回首页
领导专栏
  局    长:肖 捷
  副局长:钱冠林 解学智 王 力 宋 兰
纪检组长:冯惠敏
总经济师:董树奎 党组成员: 董志林
司局频道 国税频道 地税频道
重要链接 生活服务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资源公开 >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 非许可审批 > 正文
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 条件:
    企业纳税年度应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三)时限:
    按照县、市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的程序
    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报企业所在地县、市级国税局审查批准。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