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 条件:
企业纳税年度应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三)时限:
按照县、市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的程序
外国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报企业所在地县、市级国税局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