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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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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财税[1994]002号财税[2001]118号文件规定,对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需提供材料:
    各保险公司(或地方税务局)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递交免税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申请免税的保险产品清单、保监会批准的产品备案表、各保险产品的产品条款。

    (三)审批程序:
    1.各保险公司(或地方税务局)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递交免税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申请免税的保险产品清单、保监会批准的产品备案表、各保险产品的产品条款;
    2.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营业税处相关岗位人员对各公司上报的保险产品的备案表和保险条款进行逐一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与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主管领导电话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电话记录后,草拟签报和免税通知文件,并报经营业税处主管处领导和流转税司主管司领导核签;
    3.上述草拟的免税通知文件在正式会签总局法规司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局领导,局领导核签后提交财政部税政司;
    4.财政部税政司对我局转去的免税通知文件及其附列的免税产品清单进行再次审核后报财政部有关部领导,财政部有关部领导核签后,由财政部正式印发免税通知文件。

部领导核签后,由财政部正式印发免税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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