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政务公开
领导信息 | 公开目录 | 机构设置 | 计划规划 | 通知公告 | 人事任免 | 财务信息 | 专题专栏 | 返回首页
领导专栏
  局    长:肖 捷
  副局长:钱冠林 解学智 王 力 宋 兰
纪检组长:冯惠敏
总经济师:董树奎 党组成员: 董志林
司局频道 国税频道 地税频道
重要链接 生活服务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资源公开 >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 非许可审批 > 正文
对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一)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7)财税外字033号)第八条

    (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经营期十年以上,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达到十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免予补缴。

    (三)时限
    按照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办理享受上述政策的程序:
    企业在宣告解散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当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开业时间、获利年度、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情况、提前解散的原因等内容);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实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 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