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7)财税外字033号)第八条
(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经营期十年以上,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达到十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免予补缴。
(三)时限
按照省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办理享受上述政策的程序:
企业在宣告解散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当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开业时间、获利年度、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情况、提前解散的原因等内容);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实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 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