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条件:
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三)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发债方申请减免税的程序:
发行债券方在预计到境外发债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发债企业的书面申请、对发债条件的具体说明材料;
2、国家发改委批准其发债的批件;
3、发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审查审核程序:
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