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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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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条件: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三、需提供材料: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与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办理认定手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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