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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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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1]013号)
    (二)条件: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特定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执行。
    (三)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1、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的企业,应在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批文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成立合同(协议)、章程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证明;
    (5)“两个密集型企业”批文及证书复印件。
    2、属于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项目的企业,应在外商已到位资本金达到三千万美元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成立合同(协议)、章程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所出具的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5)商务部门或国家发改委(增资上新项目时)出具的企业从事的产品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的证明复印件。
    3、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的企业,在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即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成立合同(协议)、章程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层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查;省级国税局提出书面请示文件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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