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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优惠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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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4)财税字第61号)

    (二) 条件:
    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1、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三)时限
    按照县级国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利息收取人办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程序:
    利息收取人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利息收取人或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的免征所得税书面申请;
    2、利息收取人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的委托书;
    3、有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利息收取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同期贷款利率、出口买方信贷利率的证明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县级国税局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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