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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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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三条

    (二)条件:
    1、企业在筹办期内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2、筹办费是指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3、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三)时限
    按照县、市级国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办理列支的手续:
    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后,将下列有关情况说明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筹办费的开支项目、开支金额、摊销期限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 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报企业所在县、市级税务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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