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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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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二、审批程序:

    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一)实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所需单证、资料
    1、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发现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期限及所需单证、资料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所需申报资料:
    1、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关规定与外贸企业相同;
    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相关规定与外贸相同;
    5、代理出口证明。委托其他对外贸易经营者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须提供;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及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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