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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要求享受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审批

2006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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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86]财税协字第015号)
    
    (二)条件:
    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应在提交其本国时,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函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得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如果其不能事先提出居民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先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

    (三)时限:
    按照县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居民身份证明;
    2、《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所在县级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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