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86]财税协字第015号)
(二)条件:
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应在提交其本国时,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函发[1995]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得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如果其不能事先提出居民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先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
(三)时限:
按照县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居民身份证明;
2、《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所在县级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