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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国税系统货运发票认证高速扫描仪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国税系统货运发票认证高速扫描仪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07I19—Y070303 3、招标内容: (1)为国税系统采购高速扫描仪3225台,用于货运发票认证(必须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要求),包括设备及其备品备件的供货、运输及售后三年质保期技术支持与服务。 (2)本项目共分两个包。 第一包: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四川、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扫描仪设备1615台; 第二包:为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深圳、海南、广西、贵州、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扫描仪设备1610台。 4、供应商资格要求:本项目由扫描仪制造厂商或其指定的唯一代理商作为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 法律、行政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备制造厂商授权书(代理商提供)。 (3)投标产品必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 (4)投标产品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匹配及性能测试。 (5)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5、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2007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设备制造厂商授权书(代理商提供); (3)投标产品3C认证证书。 6、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2007年12月25日9:30至10:0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07年12月25日10:00。 7、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5室 联系人: 顾 隐 郭 路 联系电话:010—63417045、63417042(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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