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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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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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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2号 |
| 成文日期:2008-06-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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