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陆: 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 | 最新文件 | 政策解读 | 税收优惠 | 税收协定 | 税务公报 | 税法速递 | 地方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成文日期:2003-07-03
字体:【】【】【

(此文件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打 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