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用户名
密码
法规
网站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
|
最新法规
|
政策解读
|
优惠政策
|
税收协定
|
税务公报
|
税法速递
|
地方文件
|
返回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01] 111号
成文日期:2001-09-26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国,协定适用于孟加拉国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在孟加拉国,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6年6月13日以国税函[1996]54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打 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